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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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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了《温州市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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