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绿锦明扬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瑞安市北部组团(鲍田片区)B1-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经审查,该手续已办结,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予以公布。
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0日
审批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