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5-282964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
朱胜丰(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12243013):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瑞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9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瑞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9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附件:《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瑞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9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瑞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9号 当事人:朱胜丰,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2XXXXXXXX301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 案由:当事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的事实: 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接劳动者张洪宇、肖连明实名投诉,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无证加工厂拖欠其2024年5月至7月工资合计10000元(张洪宇3000元、肖连明7000元)。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确认欠薪事实成立,且加工厂已倒闭,当事人处于逃逸状态。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5〕安011号),要求当事人核实欠薪金额;2025年4月25日,再次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瑞人社监责改通字〔2025〕0005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工资。到期后,经2025年5月12日对张洪宇、肖连明再次调查,当事人仍处于失联状态,未履行支付义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朱胜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系统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张洪宇、肖连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工作记录1份,证 明拖欠工资事实。 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瑞人社监责改通字[2025]00059号)1 份,证 明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整改。 4.《关于朱胜丰拖欠工资一案情况说明》,证明企业未履行整改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张洪宇工资3000.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张洪宇加付1500.00元的赔偿金;支付肖连明工资7000.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肖连明加付3500.00元的赔偿金,二人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