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力洲汽摩配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5〕25 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力洲汽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车间内5台熔化炉和5台压铸机正在作业,产生熔化废气,且其中1台熔化炉收集集气罩脱落,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电源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9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5月9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 4. 2025年5月9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 2025年5月13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2025年5月13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2025年5月1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