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四)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减少损失。 二、组织体系 市地震应急指挥组织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地震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地震工作副主任,市人武部部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农办、市信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台办、侨办)、市广播电视台、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局(粮食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风景旅游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人防办、海关瑞安办事处、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中国人寿瑞安支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市公安消防局、武警瑞安市中队、瑞安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进行调整。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并据此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必要时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组织指挥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6.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协调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调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3.请求温州市政府派遣地震专业救援队,协调有关温州市直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14.执行温州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瑞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应急办)。贯彻市委、市政府抗震救援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对镇街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统筹协调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2.市人武部。负责抢险救灾组工作。组织指挥部队进行工程抢险和抢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与来我市救援的军队之间的协调。 3.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组工作。 4.市农办、市农林局。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统计、评估。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业(林业)生产。 5.市委统战部(台办、侨办)。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台、涉侨事务。 6.市信访局。做好来访接待,协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组工作。 7.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公共设施保障组工作。会同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确保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协同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负责灾后重建相关工作;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维护粮食价格稳定。 8.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指挥系统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企业恢复生产。 9.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震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及时掌握舆情,平息地震谣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遇难人员。 11.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组工作。负责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和灾民应急生活保障工作;调配救灾物资,争取上级救灾款物;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负责组织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 12.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资金保障组工作。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 13.市国土资源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14.市住建局。负责提供灾区测绘资料、重大建设设施安全评估和危房鉴定。 15.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供水供气设施的抢修和维护。 16.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7.市水利局。指导因地震引发水利工程险情的抢险工作,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18.市商务局。负责物资保障组工作。调拨生活必需品;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9.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协助组织新闻发布;参与平息地震谣传事件。 20.市卫生局。负责医疗防疫组工作。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21.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 22.市环保局。加强对灾区环境及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协助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处置地震引起海啸的相关事宜,协助调查核实渔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后生产。 24.市风景旅游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25.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检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发生。 26.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7.市人防办。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 28.市金融办。协调银行业对灾区的支援。 29.团市委。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30.市科协。组织开展灾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31.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境内外社会援助事宜。 32.海关瑞安办事处。协助做好物资保障组的工作。 33.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瑞安市范围内)天气的预测预报。 34.市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5.人行瑞安市支行。协助做好资金保障组的工作。 36.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做好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37.武警瑞安市中队。协助市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8.市公安消防局。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建好市地震专业应急救援队。 39.瑞安火车站。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0.市地震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1)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3)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国家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外省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5)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6)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7)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援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抢险救灾组:由市人武部牵头,武警瑞安市中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迅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进入震区开展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等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抢险安全、快速、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 2.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入震区,迅速在安全地带建立临时救治点,全力救治伤员;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进入震区的饮用水、食品及环境污染的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开展灾后心理援助;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3.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审计局、团市委、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安排群众生活,根据灾情迅速调整或增设简易居住场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市民政局会同地震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报灾工作。 4.公共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瑞安火车站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抢修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震情监视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统计局、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震情监测,与省地震局及时保持联系,确定破坏严重的位置及范围,协同省地震局做好现场工作;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协同镇街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6.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瑞安市中队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震区交通畅通,必要时对通往震区的主要交通干线、码头等实行交通管制。 7.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粮食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保障震区物资供应,优先保证灾民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紧急调用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有关器械设备。 8.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各保险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向上级争取紧急救灾资金;开展震区保险和理赔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信访局、市地震局、市科协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管理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宣传抗震减灾应急常识。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根据发生地震的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含失踪,下同)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城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城区发生3.5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本市内陆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地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温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温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市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震情报告 (一)震情速报。区域内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在接收到省、温州市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后,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将震灾、灾情等信息报温州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五、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与部署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3.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先期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地镇街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先期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及时向温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为市外来我市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提供保障条件。 (三)主要处置措施 在国务院启动Ⅰ级、省政府启动Ⅱ级或市政府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入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按照上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政府宣布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六、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与部署 1.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命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地镇街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要求非灾区镇街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组织非灾区镇街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8.及时向温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温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三)主要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收集灾情等种类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2)市地震局、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3)市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但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及判断结果,必须随时上报。 2.综合协调。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区和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间的协调工作。 (2)市人武部负责做好市政府与来我市救援的军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 3.紧急救援。 (1)武警瑞安市中队、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市人武部立即组织当地驻军、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4.受灾群众安置。 (1)市民政局做好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案,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并在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下,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2)市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3)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构)筑物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5)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5.医疗与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蔓延。有关镇街负责组织环卫力量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6.救灾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瑞安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2)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生活设施。 (3)电信、移动、联通瑞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线路畅通;抢修通信设施,努力保障灾区群众通信需要。 (4)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6)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7.灾害监测与防范。 (1)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2)市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3)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4)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开展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工作。 (5)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8.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瑞安市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9.新闻宣传。 (1)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2)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0.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涉外事务。 市风景旅游局、市侨办、市台办、市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 12.社会动员。 市政府动员有关单位、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恢复生产。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办、市农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各保险公司等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四)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政府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七、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内陆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局向分管副市长报告震情。 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视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和核实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稳定人心,做好群众安抚工作。 (3)迅速查明强有感地震事件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有关人员伤亡情况随时上报。 (4)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1.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或受影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谣传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2)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同时,要求地震、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八、 地震应急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备案。 (二)过渡性救助 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灾后过渡性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救助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调查和总结 市应急办、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包括事件概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恢复重建 市政府根据上级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九、地震应急保障 (一)资金与物资 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二)救援队伍 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应急装备 市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以及医疗救护等装备。有关部门要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四)社会动员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并能经常性地开展相关演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等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 十、 附则 (一)奖励与追责。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备案。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瑞政办〔2012〕20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