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2026年度瑞安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清理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的规定:“专项清理是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由制定机关对涉及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集中清理工作。”今年对全市涉及生态环境法典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清理目的 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明显不一致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以“合理合法、精简效能”“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由实施单位或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和其他单位均要提出意见。 五、清理内容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21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瑞政办〔2015〕69号)两份文件内容均划定了县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及时废止。经清理,共确定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注意事项 因《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21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瑞政办〔2015〕69号)被废止,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得再作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依据。 七、一问一答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是什么? 一是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市司法局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九、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解读人:谢安雷 联系方式:0577-6686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