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瑞安市建筑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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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瑞安市建筑 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瑞安市建筑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我市工程渣土处置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 (三)监督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查处工程渣土乱倾倒及建成区内工程渣土车辆滴洒漏等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培育工作,以及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发展; (五)统一印制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主要职责分工: (一)部门分工。 1.市发改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统计监管工作,及时将重点保障工程进度的项目汇总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闯禁、闯红灯、改装、超载、超速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行业涉黑涉恶行为。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耕地修复(耕地恢复、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灾毁复垦、违章复耕)项目巡查工作,指导耕地修复项目边界和高程,及时查处和制止工程渣土越界超高倾倒造成周边耕地破坏的违法行为。 4.市住建局对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掌握底数,负责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标化管理,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内设置冲洗、硬化出入口等保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严禁施工单位向不符合要求、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发包运输业务,禁止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 5.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面掌握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加强对车辆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管理,负责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限、建筑垃圾污染公路等行为。 6.市水利局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面掌握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加强对河道监督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农田修复项目进行合规性把关,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河道生态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7.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面掌握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对农田修复(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建设、绿色农田建设、非粮化整治、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渣土利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职能做好工程渣土管理配合工作。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依法规范工程渣土基础设施场所的环评审批,督促检查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经营主体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查处工程渣土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 9.飞云江海事处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船舶海上监管。 (二)瑞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合法的工程渣土可消纳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建立工程渣土治理协商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建筑垃圾监管和调运过程中的难题。 六、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七、农田修复提升需要调度工程渣土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做好农田修复方案(方案需经相关部门会审,农田修复的设计标高不得高于周边或相邻正常农田的标高),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合格土壤检测报告,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确认和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土的依据。农田修复实施前,如有耕作层的,需将耕作层剥离并妥善保管,根据农田修复程序将耕作层回填。 农田修复实施完毕和场地平整后,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2个月内,需恢复原有的耕地功能。属地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耕地遭到二次破坏,一旦遭到破坏,属地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牵头组织整改,对受到上级督办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田修复提升项目审批后3个月内未调运工程渣土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属地乡镇(街道)意见后予以取消或暂缓执行。 八、鼓励社会资本对接市域外工程渣土处置场所,通过海运等方式实现工程渣土外运消纳。渣土船舶运输需遵守海事、交通等部门相关规定。 九、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尝试工程渣土资源利用技术,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联合踏勘,共同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利用工作。 十、工程渣土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应具备工程渣土运输资格,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公司具备的工程渣土运输车需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采取防渗措施; (三)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应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监控平台; (四)公司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利用船舶运输的,还需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十一、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工程渣土; (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 (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落实交通安全员(车辆进出时,安全员必须到门口现场指挥,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路口高杆灯、警告标志、减速带、道口标注等措施,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不得设置污水排放口外排周边环境; (五)运输车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 (六)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七)如实记录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 (八)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九)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十二、处置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四)有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土方量测算报告; (五)合法的消纳场地证明。 十三、承担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核准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运输,运输时间尽可能避开早、晚高峰时段,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学校、商超等人员密集地段,严禁在其它时间、路线运输工程渣土;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对车辆沿途运行线路上因自身运输造成的污染,应当做好清理、保洁工作; (四)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车辆清洗后离场。 (五)全面实行“浙里城事共治”平台线上管理制度,按要求完成电子联单扫码工作。 十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十五、工程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工程渣土,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消纳场出入口需落实交通安全员(车辆进出时,安全员必须到门口现场指挥,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路口高杆灯、警告标志、减速带、道口标注等措施。场地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墙,出入口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入场工程渣土及时推平碾压; (四)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 (五)根据容量受纳工程渣土,不得超负荷消纳; (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 (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十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消纳场出具的消纳凭证进行检查核实。 十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十八、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渣土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建筑垃圾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3〕47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建筑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分拣运输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行业秩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市“全域美丽”建设总体部署,结合开展“八美八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建筑垃圾分拣场处置的建筑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 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三、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垃圾分拣场是指具备装修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条件且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核准的场地。 四、分拣场运营单位应以运输、处置装修垃圾为主,以运输、处置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为辅。不得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废等。违反该项规定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予以处罚。 五、分拣场运营单位应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法人资格,运输车辆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监管平台。 六、分拣场出入口处需落实交通安全员(车辆进出时,安全员必须到门口现场指挥,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路口高杆灯、警告标志、减速带、道口标注等措施,明确标注举报电话。在场地设置围墙(挡),进出场地的便道需硬化,并设置冲洗设备,确保便道干净、整洁。 七、分拣场运营单位应在取得用地审批文件、环评验收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处置核准,通过处置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未通过核准的,不得运营。 八、分拣场运营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分拣场运营单位可增加可回收物集散交易站、园林绿化残枝处置设备、混合垃圾处置设备等相关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投入。 九、分拣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并做好记录台账。 十、分拣场应定期公开进库量(详细来源)、出库量(详细去向)等相关数据信息。 十一、部门职责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分拣场运营单位所属的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管。对运输车辆随意抛撒、遗撒建筑垃圾或者带泥运行污染城市道路、擅自运输或者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分拣场的用地审批手续,对运营单位非法侵占土地行为等进行查处。 (三)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店面、场所等装修行为实行源头监管,严格落实装修备案或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加强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落实。 (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对分拣场环评手续进行审批,对分拣场运营单位废弃物倾倒和污水排放等环境污染损害行为开展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工作,严格按环评建议落实整改,严厉查处非法排放污水和噪音、扬尘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招投标过程中指导、监督招标人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格列入相关招标文件文本。 (六)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十二、将建筑垃圾再生品列入新型建筑材料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模、砌筑围墙、人行道、路基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品。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配套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拓宽再生品销路,依法依规予以税收政策优惠。 十三、属地乡镇(街道)作为辖区分拣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等工作,并负责村居、社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收集的垃圾应委托有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分拣资格的企业清理。 十四、分拣场运营单位擅自改变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查处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实行信息共享、处罚跟进。 十五、鼓励分拣场运营单位自主创新,开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新思路,更好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 十六、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建筑垃圾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建筑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22〕16号)同步废止。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瑞安市建筑垃圾分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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