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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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文〔2025〕8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管理工作,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积极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良好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314 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意见》(温政办〔2009〕159 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加强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瑞政 办〔2023〕13 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CRAD66-2025-0001 — 2 — 一、评估对象 (一)评估对象为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人。 (二)代表性传承人年龄满 80 周岁,或因严重健康问 题、遭遇重大变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传承人职责的,向瑞 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或直接 申请成为“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瑞安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同意后报瑞安市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审核批准。 (三)申请免评对象和“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瑞安 市非遗传承人经费补助。 二、评估周期 每 3 年评估 1 次。 三、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见附件 1) (一)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 质文化遗产项目授徒情况; (二)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情况, 包括年度传承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进校园、进社区等情况, 在传承基地及公共场所等地面向民众开展展示活动等; — 3 — (三)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 创作、展演、传播、对外交流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或参 与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五)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影响 情况,包括研究与成果编撰情况、捐赠收藏、宣传报道、获 奖、聘任情况及其他显著提升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六)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讨 培训情况; (七)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四、评估程序 (一)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 (二)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评估对象名 单; (三)评估对象根据评估指标进行自查,并向瑞安市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自评表及佐证材料; (四)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自评材料进行 审核、开展评估,提交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评估材料,对 评估结果进行抽检复核,公布评估结果。 — 4 —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瑞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 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 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二)评估不合格及申请免评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下一 次评估合格前,不享受瑞安市级非遗传承人传承补助。 (三)针对评估不合格及申请免评的代表性传承人,瑞 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需出具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 整改期限为 1 年。整改后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者,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告函,第三次评估仍为 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资格。如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上报对应各级文化主 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四)代表性传承人对评估结果或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 的,可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瑞安市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5 — 六、其他 本细则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 2.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评表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 年 12 月 17 日 — 1 — 附件
1 评估对象 评估指标 评估标准 等级及分值 评价方法 代表性 传承人 (总分 100 分) 传承人 实践 (30 分) 指测评年度内代表性传承人生 产、创作、表演、组织、传播等 实践活动。 依据:测评年度内参加相关实践 活动的证明资料及传承人的实 操能力。 1.在一线直接从事该项目的生产、创作、表演、组织、传播等实践活动, 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得 30 分; 2.在一线直接从事该项目的生产、创作、表演、组织、传播等实践活动, 取得一定成果,得 24 分; 3.虽不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生产、创作、表演、组织、传播等实践活动,但 能指导传承人群完成各项任务,取得一定成果,得 18 分; 4.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事任何形式的实践活动,不得分。 材 料 审 核 、 瑞 安 市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中 心 评 定 传艺授徒 (35 分) 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情况。 依据:徒弟的出生年月、籍贯、 工作经历、拜师学艺时间、联系 方式等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 技艺状况。 1.拥有五名以上师徒双方和行业公认的,已掌握核心技艺,能独立进行实 践活动的亲传徒弟,得 25 分; 2.拥有多名师徒双方公认的亲传徒弟,得 20 分; 3.拥有一名师徒双方公认的亲传徒弟,得 15 分; 4.尚未收徒,不得分。 材料审核 参加活动 (培训) (10 分) 代表性传承人在测评年度内参 加展览、演示、研讨、交流、培 训等活动。 依据:活动资料。 1.参加省级以上层面活动,得 10 分; 2.参加市级层面活动,得 8 分; 3.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下层面活动,得 6 分; 4、没有参加,不得分。 材料审核 — 2 — 配合政府部门 工作 (10 分) 传承人配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调 查、记录、参观、评估、申报等 工作。 1.多次配合相关工作,且成果显著,受到各方好评,得 10 分; 2.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得 8 分; 3.能够配合相关工作,得 6 分; 4.不配合相关工作,不得分。 瑞安市非物 质文化遗产 保护中心评 定 补助经费使 用 (5 分) 传承人在测评年度内进行的传 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依据:测评年度内相关资料。 1. 经费使用情况清晰完整,全部用于传承活动的,得 5 分; 2. 经费使用有记录,部分用于传承活动的,得 3 分; 3. 无记录或未用于传承活动的,不得分。 材料审核 提升分 (10 分) 传承人在测评年度内进行的其 他工作。 依据:测评年度内相关资料。 1.传承人出版相关书籍; 2.传承人获得市级以上,与非遗相关的,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项及荣誉; 3.传承人作品被市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永久收藏; 4.传承人被中高职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 5.传承人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及资料收集、保存情况。 依据:测评年度内相关资料。 符合以上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得 10 分,本项最高分 10 分。 材料审核 注:1.填报数据均须提供近四年内佐证材料,凡未提供材料者不予采信。 2.本表总得分 60 及以上为合格。 — 1 — 附件
2 姓名 性别 非遗项目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从艺年限 传承人实践 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表演、组织、传播等总体实践活动。 依据需提供参加相关实践活动的证明资料及传承人的实操能力。 传艺授徒 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情况。 依据需提供徒弟的出生年月、籍贯、工作经历、拜师学艺时间、联 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 参加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展览、演示、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 依据需提供活动资料。 配合政府工作 代表性传承人配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调查、记录、参观、评估、申报 等工作。 依据需提供佐证资料。 — 2 — 补助经费使用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依据需提供相关经费资料。 提升分 代表性传承人出版相关书籍;获得市级以上,与非遗相关的,行业 内公认的权威奖项及荣誉;作品被市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馆永久 收藏;被中高职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进行的 相关调查、研究及资料收集、保存情况。 依据:相关佐证资料。 评估材料真实 性承诺书 本人在开展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活动评估中,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可靠,如有 任何不实,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传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瑞安市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 中心审核意见 瑞安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 局审核意见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 17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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