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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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告〔2026〕5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有效性:
  •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9 09:48:50 浏览次数: 来源:政务公开科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建温州至

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为规范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以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征地红线范围外的房屋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可一并纳入征地范围进行补偿。

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四、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人民政府。

五、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六、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附件: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

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

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为规范新建温州至福州高速铁路(浙江段)项目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本项目北起塘下镇,经汀田街道、莘塍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南滨街道,具体以征地范围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补偿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人民政府。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房屋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工作按照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批准期限的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四)征地房屋中与主体建筑有关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地下层(地下室)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夹层、阁楼等其他类似情形已取得合法产权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法建筑面积并入主体建筑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五)征地房屋宅基地及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认定及补偿标准: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均属附属用房。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在一处宅基地范围内,按《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批文间数,并结合农村历史延续的建房习俗和具体房屋建筑占地宽度、长度、结构等因素确定主屋自然间间数。

4.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建筑属于附属用房:

(1)除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禽畜圈舍、农具房等房屋;以上房屋(或用地)自行改变使用功能的,以原始用途为准。

(2)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3)结合历年的地籍调查图、房屋普查图以及地形图上已标注为牲、厕等房屋。

(4)其他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5.对已取得合法产权或经认定为合法的附属用房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安置建筑面积按1:1计算。

6.项目范围内宅基地及附属房的认定工作参照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内的一切固定设施,否则视损坏程度按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八)位于红线外且与红线内房屋不可分割的连体房屋,可列入补偿范围,其补偿安置标准参照红线内的征地房屋执行。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征地房屋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回迁费)

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8元/平方米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被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下列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费: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腾空并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征地范围内新建总层数为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腾空并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房屋所有权人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总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四)其他补偿费

征地房屋其他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名称

价格/计量

名称

价格/计量

附属物

100-400元/平方米

家庭水井

400-600元/立方米

电话

158元/部

宽带连电话

200元/部

禽畜棚舍

15-30元/平方米

各类棚顶

30-100元/平方米

水塔(不锈钢)

500-800元/个

空调移装

300元/台

化粪池

500-800元/处

单相电表

100元/只

水表

40元/个

三相电表

1200元/只

有线电视

80元/户

宽带

100元/户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情况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房屋所涉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五)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

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应安置建筑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补助单价。

应安置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计算,根据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奖励面积的,应安置面积包含奖励面积(下同)。

本项目涉及不同区域的补助单价,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文件规定的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控制标准区间上限执行。

六、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

(三)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一)(二)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四)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五)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六)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三产用房;若合法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上述规定计算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权面积1:1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三产用房的安置原则为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各50%。

(七)房屋所有权人系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且有合法土地或房屋的(包括未列入征地和已出售、赠与他人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在册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计算安置建筑面积。计入人均的在册常住人口,在瑞安市范围内另有房屋的,应合并计算。

七、奖励措施

(一)公寓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但每套公寓式套房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腾空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三)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完成征地范围内全部征地房屋拆迁的,可视情况给予征地范围内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总量(不含奖励面积)3%的三产用房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三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回购,由各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进行选址报批。

(四)房屋所有权人无特殊原因超出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超出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八、征地房屋补偿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购房等补偿方式中的一种。

(一)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补偿费构成。

3.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可选择不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套型或者套型组合。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补偿费构成。

2.产权调换房源

本项目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为高层毛坯现房,为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庭丽园、云侨锦园小区内剩余的住宅房源,建设标准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

云庭丽园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98.41平方米、116.47平方米、119.48平方米、125.38平方米、125.58平方米、126.47平方米、126.63平方米、145.76平方米、146.07平方米、146.25平方米10档;云侨锦园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48平方米、155平方米、165平方米、187平方米4档。

上述房源套型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范围±5平方米,具体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不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套型进行认购。

3.产权调换房源价格

(1)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源价格结合朝向、层次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征地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实施单位应当在产权调换房源分配定位前向房屋所有人公开。

(2)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与协议安置建筑面积有差额的,该部分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补差。

4.剩余建筑面积回购

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住宅用房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部分回购后,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5.产权调换房款缴纳和结算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被征地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及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等直接转为购房款,如该金额超出总购房款,多余部分的金额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房屋并在征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后60日内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如上述转为购房款的补偿款金额未超出购房款总额,购房款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房票购房

选择房票购房的,由持票人自行购买房票房源。

1.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房票奖励包括购房奖励和使用金额奖励。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

(1)一次性给予18个月临时安置费的购房奖励。

(2)按下列情形使用房票的,另行给予货币补偿金额相应比例的奖励:自房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按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自房票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按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20%给予奖励;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按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按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

2.房票房源及价格

房票房源为瑞安市城市更新中心发布的瑞安房票看房网(瑞安征迁房票房源库)内政府房源。

3.房票出票日及使用期限

实施单位应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在24个月有效期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实施单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房票期限最长可延长12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限内办理购房支付手续,逾期未使用的,持有人不享受房票相关政策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瑞政发〔2024〕68号)规定领取货币补偿。

4.房票变更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若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持有人变更为其近亲属,近亲属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房票持有人仅限变更一次。

5.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购房票房源内未出售房源。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一个配套车位。票面金额低于购房款(含配套车位)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由持票人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含配套车位)且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使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6.房票兑现

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兑现。

(1)房票有效期内自愿放弃房票购房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兑现,不享受本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2)房票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后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可享受一次性18个月临时安置费的购房奖励;未使用部分的兑付金额,不再享受相应的房票使用金额奖励。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瑞政发〔2024〕68号)执行。

九、安置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定位

1.认购定位原则: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间、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交纳房款时间先后顺序综合计分排序,按得分高低确定认购轮次。由第一轮次对象先行在相应房源中选择定位,第一轮次选择定位结束后,依次由后续轮次开展选择定位;同一轮次内,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择先后顺序。

若整体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均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及交纳购房款的,其认购定位顺序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2.评分办法:总分设置为100分,其中:按时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占30分,按时搬迁腾空占40分,按期如数缴交购房款占30分。

(1)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得分:在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得30分;逾期签订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2)搬迁腾空得分: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扣完40分为止。

(3)交纳购房款得分:在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缴清购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3.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挠,导致已交付的征地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三)产权调换房源物业维修基金和首期物业服务

房屋所有权人在产权调换房源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在产权调换房源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统一代收代付。

(四)地下室停车位

产权调换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其他地下空间权属归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商品住宅用房可选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地下室停车位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协商选定,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件》、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件》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房屋所有权人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在腾空期限内未腾空的,由实施单位报请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按期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有关政策执行,或由市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七)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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