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情况认定的公示 |
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现有瑞安市长虹染整有限公司、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仙桥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分车间、瑞安市万得染织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自备水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申请,经核实,企业排水口均已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企业提交的排水量数据已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属于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情况,符合认定条件。 我局现对瑞安市长虹染整有限公司、瑞安市五心纸业有限公司、仙桥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分车间、瑞安市万得染织有限公司拟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工作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7月8日 — 2026年7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65810285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