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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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瑞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实 施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温州七部(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民安〔201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本市范围内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政府免费提供一次,退役士兵自主选择、自愿参加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2010年冬季以后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经资格审查核准的,都可以自愿参加一次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具体对象包括: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期未满,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五条 不再参加教育培训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第六条 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章 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由本市组织实施。跨区域选择培训院校(机构)的退役士兵,应征得市民政局同意。 第八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市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市确定的承训学校(机构),具体承办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获证(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率和就业率力争达到100%以上。
第四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暂定瑞安市技工学校、瑞安市开元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瑞安市计算机职业学校为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今后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培训机构,具体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单考单招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专业按年度计划执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
第五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可在承训学校(机构),参加为期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市现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满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可申请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可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退役当年参加高校考试和高职单考单招未能录取的,次年可继续申请享受1次政府提供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第六章 教育培训报名招生程序 第十六条 报名招生程序: 1.预测参训人数。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武部通过调查摸底,预测每年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等情况,由市民政局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做好参训人员统计。 2.发布招生信息。市民政局根据省、温州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机构)于2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各招生学校要结合市场要求和退役士兵特点,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3.组织报名入学。退役士兵在退役次年3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参加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形式、学校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退役证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武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招生报名工作由市民政局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市民政局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该名册及相关资料。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
第七章 教育培训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院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同时享受院校助学奖学金政策。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安排,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生活费补贴,按退役士兵实际在学校(机构)时间,由教育培训学校(机构)按月直接打入其校园卡内,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条 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机构),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就业管理处、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对承训教育培训学校(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会同财政、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确认的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或每期培训)开学前,按70%比例预拨给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年(或每期培训)结束前,根据实际注册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培训费(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后,由承训学校(机构)予以返还;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培训费(学杂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扣减。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 (一)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二)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退役士兵学员。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局 发挥人才公共服务作用,做好大学毕业退役士兵学员的人才开发和使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 (一)牵头协调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人武部等部门做好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当地军队系统政工网开辟专栏、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二)每年2月前,将承训学校(机构)提供的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报名要求等),在办公场所、网站、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三)每年3月20日前,会同市人武部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并做好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同时将数据报送同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对需上级部门统筹的专业、参加高职单招单考对象要单独上报。 (五)做好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退役士兵的档案接转工作。 (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承训机构办学情况、获证率和就业率、受训学员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承训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 (一)指导所属技工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通知、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上年度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情况,每年1月3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退役士兵培训专业种类和招生简章。每年5月、10月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参训退役士兵名单。 (三)提高所属退役士兵定点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的质量,获证(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率和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四)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所属退役士兵定点教育培训学校“两率”进行考核,对“两率”低于95%的教育培训学校应及时调整。 (五)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 (一)指导所属培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通知、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及时帮助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学校解决实习实训、教师配备等实际困难,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退役士兵学员报名等工作,并分别在每年1月30日和5月3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退役士兵培训专业种类和招生简章。每年5月、10月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入学退役士兵名单。 (四)每年3月和9月底前汇总上报全市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士兵人数,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和组织考生参加高职单考单招的考试工作。 (五)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所属退役士兵定点教育培训学校“两证”获取率进行考核,对“两证”率低于95%的教育培训学校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 (一)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和及时拨付。 (二)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教育培训资金追踪问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武部 (一)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九章 考评考核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双拥先进单位创建考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承训学校(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教育培训“两证”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的重要考核指标,“两率”低于90%的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两证”获取率低于95%的承训学校,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两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承训学校,按取得“两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扣减。 第三十五条 对组织有力、措施有效、管理规范、绩效优异的承训学校(机构)以及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可予以通报表彰。对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文因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需要重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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