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1002543025M/2008-1010463888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号:
  • 瑞政办〔2008〕129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05-30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2 18:20:35 浏览次数: 来源:政务公开科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若干

规定试行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若干规定的试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若干

规定的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若干规定》(瑞政办[2007]14号),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国有产权承包租赁竞价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对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活动,负责对国有产权承包租赁行为程序监督、指导。

第三条 瑞安市商贸拍卖服务有限公司(国资企业)是国有产权承包租赁的中介代理单位,负责国有产权承包租赁竞价的具体代理运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产权承包租赁事项的方案制订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凡确认为国有资产的产权承包租赁行为,原则上必须统一进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价。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纳入竞价范围:

(一)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租赁;

(二)房管、旧城办等部门政策性廉租房出租;

(三)小额零星的资产出租。即有确凿依据证实国有产权年承包租赁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协议或自行组织竞价方式;

(四)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集承包租赁竞价者,但报名者少于法定人数或流拍未超过180天的;

(五)其它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承包租赁的资产。

第六条 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对拟承包租赁的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制定方案,集体决策。

第七条 对国有产权价值较高、年承包租赁金额较大、年限较长、竞拍对象要求特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九条 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办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填写《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审批(备案)表》,附报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主管财务科室备案,并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企业单位填写《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审批(备案)表》,附报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并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条 采用协议方式承包租赁的,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向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依据,填写《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审批(备案)表》,附报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将承包租赁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三天以上。

第五条第三款采取协议或自行组织竞价方式承包租赁的,填写《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审批(备案)表》,提供有关材料报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公示文本需载明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拟出租承包的对象、用途、年限等事项,同时还需载明财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人为拆分产权,化整为零肢解承包租赁总额。

第十二条 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拍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审批(备案)表》;

(二)有关产权证明或说明资料;

(三)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合同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并要设置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承包租赁合同文本要做到语言清晰、责任明确。年承包租赁金额较大、年限较长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要重视承包租赁合同的后续管理,督促承包承租者杜绝安全隐患。对发现明显违反合同,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应依法及时予以中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承包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上通知原承包租赁对象,并及时启动下一轮的承包租赁招标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承租者享有下一轮的优先权。

第十六条 本试行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备注:本文因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需要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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