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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瑞安人黄先生打进本报热线66886688称,其妻子吴某在赛纳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了13天,却只拿到80元工资。他认为这点工资根本不够13天的开销。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吴某去应征工作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当时吴某觉得试用期太长,招工方就口头答应试用期只要3天,接下去就可以按件计算工资。
吴某所做的工作是整理车间。13天后,她觉得自己不适应该工作,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当她到财务室结算工资时,才发现自己工作了13天却只能拿到80元工资。
当记者要求看那份劳动合同时,黄先生说,几天前,他不小心把合同和衣服一起放进洗衣机洗坏了。
随后,记者和黄先生来到赛纳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人事部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吴某的劳动合同和工作记录。劳动合同上清楚写着“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
当记者问及为何当初工作人员和吴某说试用期可以是3天时,她表示这应该是吴女士理解错误,公司用人都是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的。而吴某在车间是作为学徒来工作的,根据公司规定,整理车间的学徒期是10班,10班以后可以按件计算工资。而吴某的工作记录上刚好写着满10班。
该公司管理部经理宋文松解释,1班是8个小时,10班就是80个小时。而吴某在该公司虽然工作了13天,但全部时间加起来刚好是10班。随后,宋经理拿出了公司文件,上面清楚写着,学徒期结束后继续留在公司的,学徒期内工资按每班20元计算;若学徒期结束后离开公司的,学徒期内工资则按每班8元计算,而吴某这种情况属于后者。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霖。据他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
叶霖表示,劳动法中的这个规定适用于任何工种。学徒工只是公司内部工作技术方面的级别职位,不是法律上对于劳工的定义。若工人遇到类似的劳资纠纷,可到劳保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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