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应急管理简介
2003年SARS事件不仅危及了城市的稳定、安全和发展,而且对整个国家、地区甚至全球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城市灾害的管理问题。我国目前的城市灾害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效的城市灾害管理体系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需要。 西方国家较早开始建设现代城市,具有比较成熟的城市管理经验,也具有较丰富的城市灾害管理经验,大都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应急管理体系,有些经验值得我们重视与借鉴。 (一) 完善的法律体系 重视法律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是西方国家城市应急管理的典型经验。西方国家的城市基本上是自治的,这决定了政府在城市灾害管理中的角色必须用一种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同时也确保市民在灾害中的责任和义务。 美国从1979年卡特总统合并数家联邦机构成立开始,便建立了一个无缝联结的、全面协调由联邦应急管理署(简称FEMA)负责、各个具体领域的危机反应由其它机构负责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这个体系,制定了内容超过300页,涉及27个不同部门和机构在各种不同灾难情况下所负责任的计划书。计划书将应急反应分为12个领域,每个领域指派一个领导机构,建立了从城镇—郡—州—国家卫生局的强大的城市危机管理网。在非政府组织(NGO)层面,则由市民和社会组织按照法律参与城市应急管理。 (二) 比较高的透明度 让公众知道灾害的事实真相,是西方国家处理城市灾害的一个共同点。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向媒体公布灾害真相,媒体也有义务向公众传达准确的信息。媒体往往成为政府被认可程度提高的一个有效手段,因而政府十分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媒体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收视率,也会加强对政府应急管理的跟踪工作,无形中加强了对政府应急管理的监督。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是政府应急管理的一个内容。如英国政府规定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以便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够准确及时向公众传达灾难信息,避免信息混乱、错误、拖延等原因产生的社会恐慌,稳定公众情绪。 (三) 共担的责任机制 由于西方国家城市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上的,因而在城市应急管理中,不仅政府积极参与,市民也通过NGO等组织介入管理,形成政府、NGO、市民责任共担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政府的责任是为社会提供秩序、法律和协调、指导应急管理,市民则在国家公民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这个责任主要是灾害中的守法,而不是乘机制造混乱,同时通过各种NGO渠道组成自救、赈灾等组织,担当一个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城市灾害对社会是一种伤害,但对市民和法律制度而言,却是一次培养和巩固法治观念和人文精神的机会,使一些游离于国家共同体的市民回归到公民的角色,形成奉献和团结精神。 (四) 重视应急管理研究 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对城市应急管理的研究,大都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研究体系。日本是较早研究城市应急管理的国家,阪神大地震前,他们的城市应急管理研究还处于一种相对零散的状态,大地震给了他们整合的机会。现在日本在这方面的研究不仅系统化,而且已经不限于国内城市,研究的领域和能力不断拓展,处于世界的前列。 美国不仅在亚特兰大有一支庞大的研究队伍,还在全国几乎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分支机构。9·11事件后,他们新建了研究基地,追加了巨额经费,大幅扩大了研究队伍。他们还在世界主要大城市建有实验室,对世界上的各种疾病和城市灾害进行研究。该中心现在已经是一个世界级的行动中心,能够应付任何公共卫生危机,不管是生物恐怖袭击还是某种新型疾病的暴发。总之,西方国家的城市应急管理研究具有研究力量强大、资金充裕、前瞻性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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