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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瑞政办〔2008〕157号
发表时间: 2008-07-10 10:58:09 来源: [打印] [关闭]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08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降低消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型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专项资金用于由市经贸局和上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而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验收通过或确认。

4.项目在实施期间,企业无涉税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5.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凡国家(含省、市)产业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控制、禁止的项目,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企业和能源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重污染项目、低效益重复投资的项目及不在本市纳税企业的项目,均不享受本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行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本市(含本市、下同)以上重点项目、上年度被评为本市星级企业、上年度百家优势成长型企业、上年度工业50强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本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获得温州市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商标)企业的项目、清洁生产企业的项目、绿色企业的项目、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4%6%给予补助。

(二)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三大主导行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5%给予补助。

(三)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

(四)交通企业车辆更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

(五)对市政府或上级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六)对项目实施率低于70%高于50%(含50%)的,按相应补助标准档次比例与实施率相乘后确定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项目实施率低于50%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七)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本市依照上述标准仍然给予补助;对已获得本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八)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操作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市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内容的确认。市经贸局及上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确认批文中规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确认。市经贸局、财政局对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确认:(1)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实施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2)消费性设施(如轿车、办公用品用具等)投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从审批、核准、备案之日前3个月开始予以计算。

(四)对化工、医药等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金额,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予以确认。

第六条  操作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公开评议”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经贸局、财政局在每年9月份将申请本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在市经贸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市经贸局及上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清单等。

(三)市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技术改造项目评议组(简称评议组),由评议组对所有项目的建设内容、产业政策、补助条件、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评议,并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对有异议需要复核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提交评议组评议。评议结果由评议组在市经贸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公示期满,市经贸局对公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确定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安排方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财政局按照公示的最终方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六)评议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财政地税局、审计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农办、供电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评议组邀请市人大、政协领导参加。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在补助后2年内的每年末,向市经贸局、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绩效情况。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到外地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贸局、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三)市经贸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的技术改造补助项目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检查户面不得低于10%

(四)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技术改造贴息实施办法》(瑞政发〔2004287号)停止执行。

 

附件: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技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印发


附件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上年度是否星级企业

 

上年度是否百家    优势成长型企业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温州市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商标)企业

 

是否清洁      生产企业

 

是否绿色企业

 

     

 

项目备案(核准)文号

 

项目实施年限

 

     

 

技改项目主要内容

 

技改项目 投资情况

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其中:计划设备投资额

 

其中:实际设备投资额

 

        

 

        

 

项目预计 经济效益

       

 

        

 

    

 

     

 

        

 

申请补助金额

 

项目实施期间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本项目已享受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日期:

企业所在 乡镇(街 道)管理  部门意见

 

(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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