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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纠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46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当前,全市医疗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有效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建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大楼8楼,联系电话:65638117),调委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兼职人民调解员,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医疗纠纷纳入调解业务范围,积极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市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和“计件奖励”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征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择优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新录用的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法律、医学从业经验者可优先录用。要加强对调解员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文书制作、工作台帐建设等业务培训,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司法、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纠纷动态,制定工作措施,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认真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预防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 医疗纠纷△ 调解△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
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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