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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瑞安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温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巡查的主要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单位。
第三条 统计巡查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情况;
(四)单位内部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统计工作硬件设备保障、统计台账设置、统计报表上报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情况;
(五)对所属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普法教育情况;
(六)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情况;
(七)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统计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委托市统计局每年选择1—2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1个市级单位进行全面统计巡查或专项统计巡查。
第五条 在组织实施统计巡查前,由市统计局成立相应的统计巡查组。
统计巡查组应从成立之日起20日内拟定统计巡查工作方案,并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统计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三)巡查工作安排;
(四)巡查组组成人员。
第六条 统计巡查组主要任务有:
(一)了解被巡查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深入调查研究,检查了解有关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情况,特别是统计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与被巡查单位共同分析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七条 市统计局应当在实施统计巡查10日前,向被统计巡查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巡查时间、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工作安排及巡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统计巡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账表、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
(三)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向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五)抽查被巡查单位所属的基层统计单位;
(六)召开座谈会;
(七)向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查情况。
第九条 统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方案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涉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不处理具体行政行为问题。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十条 统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应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并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巡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巡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第十一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巡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报告抄送乡镇(街道)或市级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被巡查单位要针对巡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巡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被巡查单位及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 统计 巡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
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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