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4号令)和《瑞安市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由于今年高考时间为6月7日至8日,今年我市允许民间划龙舟活动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5日(农历四月廿七至五月初二),共6天。
严禁在政府规定的时间以外,尤其是高考期间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龙舟数量,一律不得突破去年的基数。2007年已取得牌号的龙舟,今年不划的,其牌号继续保留。
严禁玻璃钢龙舟和小龙舟上水活动。
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动用村级集体资金,支持民间划龙舟活动。严禁以民间划龙舟活动名义敲诈勒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变相敛财、非法集资和进行赌博。
四、民间龙舟队应当严格控制,在具备安全水域条件且有划龙舟传统的村(居)范围内原则上限成立一支民间龙舟队。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均不得以组织名义组建龙舟队。
五、成立民间龙舟队,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市体育局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民间龙舟队;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不得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
六、成立民间龙舟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居委会居民),人数3人以上,并确定1名主要责任人(龙舟头家);
(二)发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龙舟必须安全适航,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其中救生衣须每人1件)。
七、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并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组建龙舟队审批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在组建龙舟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与发起人、舵手、旗手、鼓手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活动人数;
2.龙舟、后勤保障船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状况;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承诺服从公安、体育、海事、交通、港航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不以划龙舟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5.承诺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动用村级集体资金,并公开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6.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三)当地公安派出所凭发起人、舵手、旗手、鼓手的居民身份证与组建龙舟队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
(四)发起人持安全责任书、龙舟建造师或检验师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组建龙舟队审批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五)发起人持上述材料,上报体育部门审批;
(六)发起人、舵手、旗手和鼓手持体育部门同意组建龙舟队的决定、安全保卫方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填写安全、文明划龙舟承诺保证书。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3日(农历四月十九)。
八、民间龙舟队的发起人、舵手、旗手及鼓手,必须参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有关安全培训,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九、龙舟建造师或检验师须确保其建造、修理或检验的龙舟质量,同时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因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师或检验师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龙舟后勤服务船只数量应严格控制。后勤服务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航行期间应加强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要避让龙舟,并服从有关划龙舟管理部门的现场管理;船上人员不得超过5人且必须穿着救生衣,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上船;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严禁利用后勤服务船观看划龙舟活动。
十一、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挑起村际族际纠纷、械斗的;
(二)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三)强迫他人摆设香案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五)非同村龙舟队相邀竞渡的;
(六)擅自跨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七)未成年人、年老体弱者、非本市户籍人员、不熟悉水性及其他不适宜划龙舟的人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八)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十)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二、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遇有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等紧急情况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责令停止活动。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或变相使用村集体资金资助民间划龙舟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严厉打击,并注销该村受资助龙舟的牌号。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上水的,一经查实,予以警告、登记在册,并注销该村相应数量的龙舟牌号。
十四、违反《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开展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或因发起人及其他责任人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4号令)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十五、违反《办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努力给广大中考、高考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复习迎考环境。
十七、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举报和制止,举报电话:65819199。
十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