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5-176158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瑞政发〔2015〕130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5-0008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4 10:56:5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战略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质量强市建设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发展与进步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城市转型升级、社会转型升级。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整合原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资金每年1200万元,由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瑞安市域内,在质量、品牌、标准方面取得成效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强市战略宣传推动资金和质量强市建设奖励奖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

(一)质量强市战略宣传推动资金。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质量强市建设及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重点用于支持“瑞安市质量与品牌促进中心”的建设运营和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实施。具体工作由瑞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质量提升奖励。

1.鼓励企业争创“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对初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开展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每年评选1至3个,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大力推行精益生产方式,每年评选6个精益生产奖,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开展质量先进示范创新活动,对获得“质量强业”“质量强镇”“质量强企”等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标准创新奖励。

1.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制定联盟标准并能组织实施标准取得成效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对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品牌创建奖励。

1.积极鼓励企业争创各级品牌。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浙江服务业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获得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以上各级农产品品牌、商标、商号的奖励资金,在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列支。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

2.鼓励区域品牌创建。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称号、温州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对首次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获得国家对口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名城、之乡、生产基地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复评不再奖励。

(五)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

1.设立企业做精做强的奖励资金。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主营资质升一级、特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建筑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引进人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变更注册至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师,且变更注册前三年没有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注册经历,在市外承接业务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按规定在我市上缴各类税费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倡导企业优质工程建设。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创优夺杯活动,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国家级(鲁班奖)、省级(钱江杯)和温州市级(瓯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获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若本市建筑业企业在瑞安市外地施工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的,且企业回本地交纳所得税的,可按50%比例享受上述待遇。对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和温州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4.建立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建筑业企业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温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科技成果经鉴定并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温州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级政府质量奖、各级区域品牌、各级名牌产品、各级商标荣誉、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等奖项申报以及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市农办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奖项申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各级出口名牌奖项的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此后3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四)市质量强市办每年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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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奖励项目


奖励金额


单位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上年度产值

(万 元)


上年度上缴利税(万元)


申报理由(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经审核单位验证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质量强市办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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