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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8-30 | 有效性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瑞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防止事态的扩大。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温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矿山事故之一情形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其中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超出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由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图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联通瑞安分公司、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驻瑞部队领导参加。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瑞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单位、驻瑞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启动市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各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综合演练;指导并协调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协助做好媒体记者接待;组织、协调市各新闻媒体根据负责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发稿;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应对。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抢险区域和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交通管理,核查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并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善后和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局:参与制定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协同矿山专业救援队伍搜救被困人员及遇难者。 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矿山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方案,会同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及事发地镇(街道)、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 6.市民政局:参与矿山事故善后处理,负责协调矿山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7.市总工会:参与矿山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8.市财政局:参与矿山事故善后处理,在事故单位无力支付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赔偿经费时,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9.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矿山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料。 1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并发布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13.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和联通瑞安分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提供方便。 14.市供电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1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矿山事故抢险救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送。 16.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市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理、现场保护、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和救援评估工作。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办),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大队(负责矿山安全监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安监科、行政审批科、矿危安监科、职业安监科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 预防与预警3.1 重大危险源管理本市范围内目前无矿山重大危险源,今后如出现重大危险源,则将其纳入管理。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3.2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3 预测预警 市应急指挥办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矿山企业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 1.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镇 (街道)、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报告。 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温州市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矿山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安监局等上级部门。 4.2 先期处置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事发地镇(街道)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4.3 预案启动 发生Ⅳ级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Ⅱ、Ⅲ级矿山事故,请示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Ⅰ级矿山事故,按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温州市、瑞安市两级预案。 4.4 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驻市应急指挥部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市应急指挥办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应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人员组成: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2.技术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市应急指挥办协调,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预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局和事发地镇(街道)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通讯和电力保障。 4.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医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诊治。 5.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做好家属各项工作,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 6.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参加。负责维护矿区治安,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矿山事故进行调查。 8.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媒体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能力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提请温州市实施应急救援,并为温州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便利条件。 4.5 应急中止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 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1.市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形成救灾报告。 3.市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4.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赔付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4 事故总结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书面报告。 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有关人员和单位保持通讯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2.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各镇(街道)、温州市安监局、温州市级矿山应急指挥部,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3.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有关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及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救援装备的储备根据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政府应对复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能力。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应急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市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救援队伍保障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市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4.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镇(街道)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各镇(街道)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与矿山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镇(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道)协调解决。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局《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1.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7 培训与演练7.1 培训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 7.2 演练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8 附则8.1奖励与责任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在应急救援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3年修订1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报市安监局备案。 8.3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瑞政办〔201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 专家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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