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6-204239
  • 主题分类:
  • 经济发展计划,信息产业综合类
  • 文号:
  • 瑞政办〔2016〕16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11-14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6-0047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4 10:47:17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

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提升我市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决定》(温委发〔20152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范围

(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规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范围: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咨询、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和利用、数字工厂、机器联网、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决策管理系统(BI数字化设计工具等有关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端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以补助奖励:

1.近两年内列入本市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存在逃废债和恶意欠薪行为的;

2.近两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近三年内被列为环境违法黑名单对象,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单位的;

4.被市信用办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5.近两年内,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的;

6.近两年内,综合效益评价被评为C类的。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项目投资最小额为50万元(含),小于50万元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一般为3年以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验收通过。

第四条  补助奖励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信息化投入,实行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奖励标准如下:

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补助100万元。

2.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信息化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

3.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 300万元之间的信息化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8%的补助。

4.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信息化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

5.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信息化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上述标准补助;对获得本市技改、节能降耗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6.被列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30万元;取得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证证书的,奖励50万元。

7.获得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优秀CIO(企业首席信息官)的分别给予获奖个人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投入清单、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化投入统计报表等。

(二)项目验收:项目采取即报即审制,企业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后,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审核,并出具项目审核验收表。

(三)项目公示:项目验收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通知企业开具收据,予以兑现补助奖励资金。资金在当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预算资金不够的列入次年项目预算。优秀CIO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个人账户。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奖励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还取消今后3个年度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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