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7-19468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7-09-01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废止
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瑞政办[2016]187)具体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 2017- 10- 26 09: 47: 53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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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中央加快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的要求,而公共租赁住房正是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应方式之一。 2013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其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我市没有相关政策出台,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建设已在有序开展,江南新区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预计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现室内装饰装修前期工作也已启动,同时待政策出台后也将启动申请预分配工作。

确保公平、公正、阳光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生命线,也是当前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实施《办法》、《细则》,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阳光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并且给予广大住房困难家庭以合理预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广大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阳光,提升配租过程和结果的公信力。

因此我市现亟需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二、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解答

1、制定《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解答》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

(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

(5)《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

(6)《关于加快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通知》(温住房委办[2017]8号);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申请对象范围及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由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3、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关系?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房源筹集、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资金使用、统一运营管理。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4、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是否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由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因此本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丧偶对象或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残联出具的《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瑞安市市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含北麂乡)、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户籍。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3)收入和财产条件:

①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②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每年按10%进行折旧,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在本市区范围内拥有的以下住房,纳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的期房;

(5)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8、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是多少?

瑞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0904元,所以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年收入应不超过50904元。

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1、《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签署单身声明书;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签署单身声明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签署单身声明书。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温州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工作流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公示、核准登记、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年审。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二)受理

 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社区(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且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复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审核

1、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获取申请家庭的工商、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姻、殡葬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反馈信息,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及申请家庭所在地的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六)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交《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审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2、社区(村)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4、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审材料转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低收入家庭经济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获取申请家庭的工商、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姻、殡葬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反馈信息,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做出变更、停止或者继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5、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收缴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暂停发放补贴。待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并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价格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3个月的搬迁期内按原标准缴纳,超出3个月的搬迁期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一)低保家庭按照15元/月/平方米确定;

(二)低保边缘家庭按12元/月/平方米确定;

(三)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按10元/月/平方米确定;

(四)其他保障家庭按8元/月/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且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其它租金标准待物价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15元/平方米/月;低保边缘家庭=12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10元/平方米/月;其他保障家庭=8元/平方米/月。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5元/平方米;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2元/平方米;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10元/平方米;

(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8元/平方米。  

11、落实房源时,如何进行摇号?

对核准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名单由公证处封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随机摇号,已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若资格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并且优先安排配租(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1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和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

13、已确定房号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的,怎么处理?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不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4、定位摇号摇中的房源可以互换吗?

可以。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原合同后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相应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如不同意互换,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5、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怎样处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6、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出租?

不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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