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9-27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瑞安市居住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瑞政办〔2016〕167号) |
一、出台背景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一直以来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历来是我市的火灾高发区,锦湖“8.8”和塘下“6.6”出租房火灾分别死亡8人、4人、给我们造成惨痛教训,市委、市政府对此也是十分重视。出台《瑞安市居住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想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为深入推进温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大拆大整”行动提供操作细则。温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大拆大整”行动中明确要求所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在2017年6月底以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本办法主要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登记备案相关的消防安全条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便于乡镇、街道操作。二是想解决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缺乏常态管控的问题。近年来特别是“双月攻坚”以来,我市各镇街在居住出租房和合用场所整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了大量的火灾隐患,但由于缺乏常态管理机制,导致部分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排查不到位、已经整治的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隐患反弹明显。本办法从登记备案入手,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及后续的常态巡查进行了明确。三是解决合用场所源头管控问题。由于现行工商执照采取申报登记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不必到现场进行核查,在材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可发放营业执照,导致大量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的场所投入生产经营,本办法对领取营业执照时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进行了明确,如能通过实施,基本上新增的合用场所能够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我们只需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来消除现有合用场所的火灾隐患。 二、主要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制订本办法。 三、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住宅出租用作居住或局部用于生产、经营且与居住部分合用的登记管理。经审批用于旅馆业客房和民宿经营的情形除外。居民住宅未出租但被业主局部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进行管理。 四、重点内容 《瑞安市居住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二条内容,主要分为总则、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当事人义务、登记备案的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登记备案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第二章《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及第三章《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两章主要根据国标、省标及大拆大整行动温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合用场所及居住出租房所要达到了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了细化。第四章《当事人的义务》主要参考了《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细则》,明确了出租人及承租人所要履行的义务。第五章《登记备案的程序》是本办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明确了合用场所及居住出租房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分为出租人自主申报和排查发现两种程序,自主申报的应在房屋出租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房向新居民专职协管员报送登记备案信息,合用场所及出租给瑞安市户籍人口居住的出租房向驻格干部申报登记备案信息,由新居民专职协管员和驻格干部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乡镇、街道牵头进行核查、整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排查发现的主要是由新居民专职协管员和网格干部在信息采集和隐患排查时收集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至乡镇、街道进行核查、整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合用场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材料。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明确了出租方及有关部门、乡镇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实施日期。 五、特色亮点 创新推出登记备案积分制,居住出租房整治到位后出具《出租房消防安全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出租房消防安全登记凭证》、《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扣分卡》以及验收合格时及日常监督检查的图片资料。投入使用之后,安排专人定期开展回访工作,现场发现火灾隐患的将根据监督卡扣分制度予以扣分,并记录在《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扣分卡》上,若分数扣完,立即收回登记牌,并再次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准入登记后放任不管现象的出现,加强动态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