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17-19477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10-22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现就《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称《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3年12月3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财政补贴,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屋顶所有者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补贴政策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 目前上级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政策主要有:国家补贴每度0.42元,一补20年(发改价格【2013】1638号),浙江省补贴每度0.1元,一补20年(浙价资【2014】26号)。目前国家、省补贴仍在延续。今年6月,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提出延续2016年的财政补贴政策。 二、《政策》制定意义 我市出台扶持政策的意义主要有:一是贯彻国家、省、温州文件要求,完成上级任务; 二是有助于瑞安企业降本减负、增加居民家庭收入;三是有助于改善我市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三、《政策》中需说明的主要内容 1、延续2016年补贴政策。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延续2016年的政策,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屋顶所有者按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加强实施企业备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和市场秩序,对项目实施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需在瑞安市范围内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服务及代理商注册资金300万以上;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提供5人以上的社保证明和2人以上电工上岗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