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7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
一、制定背景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业用房补偿细则》)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工业用房补偿细则》细化了温州市工业用房征收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创新性地加入设备设施定义等条款,使其更具有实际操作性。该细则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工业用房征收的政策空白,使我市工业用房征收有政策可参考, 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进程,更有利于我市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 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介绍 (一)主要目标 填补工业用房征收的政策空白,使我市工业用房征收有政策可参考, 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进程,更有利于我市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 (二)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为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为瑞安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各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单位。 ( 三)内容介绍 《工业用房补偿细则》共二十四条,针对工业用房不同于其他房屋的特殊性,对工业用房征收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评估办法、设备设施定义、设备设施补偿原则、停产停业、过渡期限、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等进行规定。具体涉及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是对适用对象、范围、工业用房的定义及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 第三条至第六条是对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的方式、内容作了规定。 第七条至第八条是对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程序作了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生产设备设施的定义及补偿原则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临时安置费作了规定。 第十三条对停产停业损失费作了规定。 第十四条对货币补偿方式作了规定。 第十五条对土地置换补偿方式作了规定。 第十六条对厂房调换补偿方式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对功能置换补偿方式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奖励补助方式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本细则的重点条款是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 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四种安置方式。 第八条明确了被征收工业用房、厂房调换、置换土地、功能置换房屋价值评估的有关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是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规定“选择土地置换安置的,异地置换用地面积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2倍”。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有我市滨江三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方案针对工业用房的安置比例作为参考,该方案中规定“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安置用地净面积1:2比例确定”,该安置比例的确定在滨江三期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是市政府和被征收人都比较容易接受的合理范围,使得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原地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 第十七条规定“选择功能置换为写字楼安置的,安置用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1倍”。原先有考虑将住宅安置作为功能置换的一种方式列入本细则中,但考虑到瑞安市没有安置住宅的先例,对被征收人进行就近住宅安置,一般情况下会出现房源紧张的情况,故最终并未将住宅安置作为功能置换的一种方式列入本细则中。 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瑞安市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的10%”。该条的目的是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仅是瑞安征迁安置实际的需要,又能有效解决土地置换、厂房调换、功能置换等安置方式的不足,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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