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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9-08 公开方式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5- 02 14: 18: 44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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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监〔201727


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安监员),各相关单位:


一、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大、种类多,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为此,各乡镇(街道)、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刻学习领会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做到警钟长鸣,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二、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罐区、库区、输送管道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对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进行升级管理,建立逐级审批制度,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对所有作业进行审批确认;特殊作业现场必须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确保做到万无一失。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火灾、泄漏等事故初期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区域作业前,必须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专人全程进行安全管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区域视频监控是否保持完好,温度、液位、压力等参数控制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喷淋、机械通风等自动联锁控制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有毒、可燃气体浓度信号是否满足监控报警需要,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库区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氮封、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防火堤、应急收集池、防流散和防渗漏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名称、安全周知卡、管道颜色、流向标识是否规范;特种设备巡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力量是否充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配备齐全等情况。要将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分级分类,安排专人负责跟踪整治,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安全监管

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安监员)要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涉及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将重大危险源、危险工艺装置设施、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等作为重要部位,采取加大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教育培训等有效手段,实施重点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组织执法力量和专家队伍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诊断式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领域容易引发事故的问题和重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夜班及节假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等规定,凡发生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论是否发生人员伤亡,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处置工作是否完成,各乡镇(街道)安监所(安监员)、各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安监局报告(24小时值班电话:65859000)。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凡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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