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67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发〔2017〕6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7-2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7-0004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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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抓住黄金机遇期和关键窗口期,根据温州市金融办、温州市经信委、温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温金融办〔2017〕39号)精神,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瑞政发〔2016〕10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企业A股上市。在瑞政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各阶段累计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增加的部分在签订服务协议、辅导备案环节予以奖励,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的奖励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上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55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本文件实施前已经辅导备案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给予奖励600万元,每延后一年递减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三、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瑞安。 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瑞安,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瑞安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瑞安并产生财政贡献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按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建立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拟挂牌公司的绿色通道,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具体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08号)执行。 五、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收回。 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订。 六、加大政府服务力度。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队伍,入企开展上市全程服务,帮助解决问题、落实政策、助推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若涉及环保、税收、“五险一金”缴纳等问题,环保、税务、人力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市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出具相关证明;上市、新三板挂牌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市金融办公布名单)实施一对一帮扶服务。 七、优惠政策收回。企业上市后(迁入上市企业)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瑞安的,原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 八、对鼓励引导企业在A股上市成功做出重要贡献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财政体制奖补,上市成功后按瑞政办〔2017〕89号文件奖励工作经费500万元。 九、瑞政发〔2016〕100号文件第四大点附则中第(一)点“申请企业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此政策”修改为:“申请企业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此政策”;取消瑞政发〔2016〕100号文件第二大点扶持政策中第24项对中介机构的奖励规定。 瑞政发〔2016〕100号文件中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8月25日起施行,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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