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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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矛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4〕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的原则 (一)差别化收费原则。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合理补偿成本原则。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交通和泊位供求状况,建立停车收费区域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须具备的条件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计算方法 (一)城市道路停车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具体见附表说明),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八、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和审批程序 (一)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停车场经营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停车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经营维护成本测算等资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具体收费标准依附表分类予以核定,停车场经营单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因停车矛盾突出需要改变停车计费方式或收费标准的,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九、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十、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发改(物价)、公安交警、城管执法、财政和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停车收费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瑞安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瑞安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3.瑞安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瑞安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瑞安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附件3 瑞安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大型车加倍计收。 2.今后新建停车场按性质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 3.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4.停车场包月停车费由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核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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