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62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7〕172号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7-0032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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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化战略的决定》(温委发〔2015〕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补助、“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企业奖励、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信息经济发展、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补助。对我市企业开展信息化“登高”计划,进行信息化投入的企业,自2015年开始,对企业信息化项目投资给予15%—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参考《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65号)。 (二)“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企业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信息经济重点企业(项目)奖励。被列入省级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申报和软件产品检测。自2017年起,企业每取得一项软件著作权并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的,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首次营业收入超过1千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开展行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等事关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的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和缴税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局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对于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类项目,按照瑞政办〔2016〕16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其他项目根据相关文件凭证进行申报。 第十条 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评估、审计、专家评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4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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