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48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文号 | 瑞政发〔2018〕47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8-0004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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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对象 列入温州市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内企业及根据《瑞安市领军工业企业评选办法》和《瑞安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评选产生的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培育对象。 二、培育目标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0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1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0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3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10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3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5亿元企业(或企业集团)3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2亿元企业10家;新增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30家。 三、扶持政策 列入温州市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和被评选为我市领军(龙头骨干)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助企强工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特定扶持政策。 (一)要素保障。 1.市政府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挂牌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供地挂牌起始价分为温州领军型或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和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三档,分别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75%和80%作为挂牌起始价供地);对达不到供地标准的高成长型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入园门槛。 2.在区域环境容量满足条件下,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企业项目建设。在区域用能总量满足条件下,优先保障培育企业超基数用能,且超额部分按基准价50%收费;新增用能项目根据项目单耗水平,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3.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培育企业提供电力保障。 (二)财政奖补。 对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在享受本市产业技改资金补助时,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三)科技创新。 1.引导培育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企业承担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研发投入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对培育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胜诉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维权费用补助。 (四)品牌培育。 1.鼓励培育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培育企业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 2.优先推荐培育企业进入阿里巴巴“中国质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借力电商平台实现提质增效。 3.鼓励培育企业占据标准高地,掌握标准话语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承担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承担温州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五)人才支撑。 1.对到培育企业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3年内(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缴纳社保,可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受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2.加大对培育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支持。对上一年度被评为领军和高成长型的工业企业,在企业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等条件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技能技术工人或高层管理人才,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修订)》(瑞教义〔2017〕136号)要求,作为企业人才予以照顾,由市教育局和企业所在地教育学区给予优先统筹安排入学。 (六)市场拓展。 鼓励和保障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由组织部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七)产业链接。 积极发挥培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对销售产值超5亿元的培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配套企业是指与培育对象发生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培育企业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培育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本市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金融扶持。 优先将培育企业作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对象,授信额度适当放宽,予以保费优惠。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具融资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年化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3%的保费给予15%的补贴。 四、其他 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瑞安市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补助资金应在科技、技改、质量等对口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如无对口专项资金的,可从“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奖励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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