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6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发〔2019〕8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1-25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9-0001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瑞安市飞地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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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瑞安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企业引育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研发,规划建设一批飞地孵化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飞地孵化器为在瑞安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孵化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飞地孵化器实行“政府建设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模式,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重点引进汽车高端部件及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等领域企业入驻。 第二条 入驻飞地孵化器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原则上为瑞安本地企业以分公司形式在飞地孵化器内注册的企业。入驻企业的面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条 飞地孵化器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一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即首期入驻租期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三年租金减半。三年期满后确需续租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续租,原则上续租期不超过两年,同时继续给予租金减半优惠。入驻企业须在签订入驻协议起15天内缴清租金,逾期未缴的,入驻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同等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 (二)项目研发所产生的研发投入统计归口我市的,同等享受我市对总公司的研发补助、税收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参加飞地孵化器所在地社会保险的,凭参保缴费证明,可以在总公司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在飞地孵化器所在地参保人员工资额度。 第五条 入驻企业自主申报或引进符合《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关人才的,给予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进行专项考核,租期期满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考核达标: (一)促进研发成果转移我市2项以上; (二)引进温州高层次人才目录中的E类以上人才(含E类)3人以上或D类以上人才(含D类)1人以上。 对考核未达标的入驻企业,终止入驻协议,限期搬离飞地孵化器。 第七条 对入驻企业在瑞安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瑞安科技创新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满足其用地需求。 第八条 飞地孵化器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搭建高端人才信息平台,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二)建立线上研究院、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模式,推进高端、紧缺型科技创新人才多渠道异地交流合作; (三)协助开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技术交流合作; (四)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 (五)协助对接飞地孵化器所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九条 对飞地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其定位、规模和服务业绩等情况,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飞地孵化器的建设资金、年租金差额部分及运营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等由市科技局在当年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飞地孵化器由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规划建设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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