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0- 15 15: 41: 3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民政局(社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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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瑞安市民政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卫健局

                    2019年10月19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5〕111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居家养老补助

 

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创建、运营补助、城市社区助餐服务补助、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瑞安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1.60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照料等级为介护的,按人均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照料等级为介护的,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60周岁以上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照料等级为介助的,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3.80周岁以上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生活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4.9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助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镇街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建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给予每家30万元的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给予每家4万元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镇街提出申请,民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款。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达一年以上,参照《关于开展温州市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运营考核的通知》(温民福〔2019〕63号),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

2.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达一年以上的进行运营评定,对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补助方式

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民政局提出评定申请,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对应的运营补助。

四、城市社区助餐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本市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辖区的城市社区的60周岁以上空巢、残疾、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照顾低保老人。

1.社区自办食堂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创建补助,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行补助,用于厨房设施建设及食堂运营开支。

2.建设助餐服务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日常的运行可在照料中心的运行补助中给予考虑。

3.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的,根据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服务老年人的数量予以补助,每人每餐补助10元。

4.邻里助餐的,根据老人的用餐次数,每餐补助8元。

(二)补助方式

民政局根据各街道享受助餐服务补助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街道将每季享受助餐服务补助名单报民政局备案。

五、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生活的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3.优抚对象;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政府对保障对象开展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每户6000元的改造补助。

(二)补助方式

民政局根据各镇街开展适老化改造的户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镇街将适老化改造名单及竣工验收表报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

 

财政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公建民营补助、机构建设补助、等级评定补助、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养老机构综合保险补助。

一、公建民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及其他改造用于养老的公办设施的运营权整体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1.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前,由属地政府整修及设施购置,整修及购置费用按照装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也可以由运营中标方投资整修及购置,整修方案及设施购置费按装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整修工程及设施购置费经审定不足每平方米300元的按审定金额予以补助)。

2.其他公办机构按装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整修工程审定金额不足每平方米150元的按审定金额予以补助),分三年发放。

为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所需的大宗维修所需经费,由运营机构事先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经属地政府、民政局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相应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镇街提出补助申请,民政局根据实施主体、整修面积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二、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500元(其中省级补助6000元,本级4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其中省级补助3000元,本级3000元)的分期建设补助。

(二)补助方式

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自建用房的建设补一次性拨付;租赁用房的分三年拨付。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三)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等级评定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每年8万元补助,四星级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三星级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机构向瑞安市民政局提交等级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等级评定补助。

四、养老机构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瑞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1.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三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

2.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二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

3.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一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入住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样享受以上补助标准,五保老人由公建民营机构保障供养。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不再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享有补助资格。补助以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发生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并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民政局和镇街社会事务办。民政局每季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

五、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2.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符合巡诊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

六、民办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需进行年度养老机构综合保险投保。根据其养老机构综合保险保费金额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再统一下拨省、市两级补助。

 

第三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财政对入职养老机构的专业人才给予人才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二、补助方式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后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才补助在申请人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助标准的5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瑞安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2011〕169)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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