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政策 | 涉及文件名称 |
工业 |
1 | “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竣工后,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指项目竣工后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与项目实施前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的比值)达到规定要求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实际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2.对实际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之间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3.对项目产品属于自动化控制设备、高端装备制造(符合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导向目录)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①设备实际投资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4.“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中的进口设备实际投资部分再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5.单个“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增加部分的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 |
2 | 对年度服务上云企业数首次达500 家(含)以上的云服务商给予5万元奖励、1000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3 | 首次通过 IT 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80%补助,单项最高15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4 | 企业市外的营业部分在我市申报产值并纳税的,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主要关联指标部分(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的90%给予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5 | 对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 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6 | 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7 | 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并在瑞产业化的项目,奖励额度按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8 | 年度小升规企业从次年开始,连续三年其销售收入增速分别达到50%、30%、30%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给予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贡献。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9 | 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腾笼”企业,按设备原价值(以提供账务原始发票为准)2%补助,如无法确定设备原价值的,按设备评估价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整体关停淘汰并转产非高耗能非高污染行业的企业,按新投产企业设备投入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10 |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鼓励企业创税创收。对建筑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350万元、700万元、1050万元,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与发展;并以此类推,按年地方财政贡献每提高350万元,金额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7〕45号) |
11 | 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补助5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12 | 对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13 | 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开放型经济 |
1 | 对企业建立经海关部门批准的公共(自用)保税仓或出口监管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公共保税仓库获批当年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保税仓从运营开始,前2年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租金给予补助,第二年给予最高100%补助,第二年给予最高50%补助(租金高于市场评估价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低于市场评估价按实际给予补助)。 | 《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稳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商务〔2019〕122号) |
2 | 以外贸订单、保单融资,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贴息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稳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商务〔2019〕122号) |
科技创新 |
1 | 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扶持力度,对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6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
农业 |
1 |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的各类工程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
2 | 按照各级“五园”创建标准并通过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达到80分以上的,每个示范基地按审定投资额7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包括省补助资金)市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80分以下或创建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不给予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
3 | 每年按项目实施规模计划对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按财政补助70%,最高不得超过1.3万元。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每间标准面积为21平方米。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
4 | 以农资经营规范化创建工作指导与考核小组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
5 | 当年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供销社(农合联)“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
招商与总部 |
1 | 每年对贸易回归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度评估,并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90%标准予以奖励。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政策的回归企业年度贸易额需达到一定标准:批发企业不少于 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 500 万元,电商不少于200万元,外贸企业出(进)口额不少于 200万美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
2 | 对年纳税额超过 1000万元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
3 | 回归企业高管(限3人,以实际出资前三名股东的年工资薪金纳税额总数计算)工资薪金纳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90%予以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
4 | 回归企业确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前 3 年每年可按照房屋租金的 100 %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
5 |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前3年按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90%、后2年50%的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按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税收额为基数,对其市外汇总缴纳增量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3年90%、后2年50%奖励。2.平台类总部参照贸易回归政策,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标准予以奖励。3.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
6 | 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且投资10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制订。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8〕1号) |
质量强市建设 |
|
1 | 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新获“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新获“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2 | 对新获得出口名牌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其中浙江省出口名牌奖励5万元,温州市出口名牌奖励3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3 | 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4 | 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5 | 对国家行业标准未采标的,制定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支付2万/项。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6 | 对新获得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7 | 对获得国家对口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名城、之乡、生产基地称号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奖励1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8 | 通过温州市级(含)以上“同线同标同质”认定的企业或组织获5万元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9 | 对初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10 | 对评定为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11 | 首次获得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50万元,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20万元,温州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10万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12 | 取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授权日起维持3年以上奖励0.27万元/件;自授权日起维持6年以上奖励0.36万元/件。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