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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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温大气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沈海高速桥下道路以东,瑞湖路—阳光北路—瑞祥大道以南,罗阳大道以西,滨江大道以北(均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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