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0- 06- 22 10: 57: 56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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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编制的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几方面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卓有成效地推进工作开展。2019年以来,我局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学习宣传,并按照《目录与指南》的体系框架,由近及远地梳理了主要政府信息内容。

(一)在商城大厦9楼和局机关办公室分别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为公众提供公共查阅、资料索取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服务;

(二)利用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ruian.gov.cn/)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重点公开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确定专职和兼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工作;

(四)设立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综观2019年瑞安市市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的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开展顺利。据统计,2019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68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2019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268条。主要包括执法依据与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救济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事管理、廉政建设、举报投诉、统计报告等12大类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中有以下特点:

(一)双重渠道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信息,我局大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渠道,完善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对子栏目设置专人维护、更新,作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平台。继续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工作,方便群众通过已设立的受理点终端查询相关的信息公开内容,并将基层所(分局)的受理点在网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在公开过程中,我局十分重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做到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联动媒体扩大信息公开影响。为扩大信息公开的影响效果,我局十分注意围绕工作重心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全年在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中国工商报、温州日报、市场导报、瑞安日报等各类级媒体共发表报道268篇。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为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行,我局开通投诉监督电话、设立网上投诉局长信箱,并落实专人处理,实行限时办结,结进行定期通报。还组织行风(效能)监督员暗访,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监督卡和监督意见表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政府信息主要公开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审批项目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及时发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2019年共新增市场主体24394家,其中企业5550家,同比增长12.35%,个体户18778家,同比增长19.3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二)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围绕推进我市制造业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积极性。在制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管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全年新增小微企业5033家,完成“个转企”787户,其中“个转公司”759户。温州市长质量奖企业2家新增“品字标”企业9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15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共6项数量居全省前列、温州第一。全年新增商标14261件累计达92012件申请发明专利1132件授权发明专利增长22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12件。深化推进企业吊销未注销试点工作,2019年强制注销310户。加大对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的公开力度,2019年共立案1127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5件。

(三)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定期公布全市食品抽检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情况,强化食品安全定期常态化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公众获取抽检结果、了解食品知识的便利度,共完成食品抽检5976批次,达到4批次/千人口。实施新一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新创省级放心农贸市场5家,新改造提升12家,兑现补助资金1500万元。完成新一轮餐饮、小作坊项目建设,新建“在线阳光厨房”133家,完成名特优小作坊及亮化达标小微食品企业28家,数量均居温州第一。深化“送药上山进岛”服务点建设,建成服务点9个,率全省之先破解服务点医保实时结算难问题创建放心商店198家放心网店27家放心工厂180家无理由退货单位211家在各乡镇(街道)打造标准化消费纠纷调解室10家。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业务的特点,我局对在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注册企业的登记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商城大厦九楼企业档案管理中心,由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具体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对市市场监管局其他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本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我局对所有依申请公开项目未收取费用。本年度的收费情况:无。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9年,我局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7起,被,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件,被依法纠错1件,其余情形5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

-

-

规范性文件

2

2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7

0

59727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

0

1325

行政强制

2

0

50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已取消

-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30万以上无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7

0 

0 

0 

 1

 0

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1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5






 5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1






 7




7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信息公开工作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条例》掌握和熟悉程度不够,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2020年我局将进一步重视该项工作,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沟通,切实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有待进一步界定。我局掌握的信息数据大多数与企业关系密切,许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目前国家对此类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范围尚缺乏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确保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与监督政府部门运作情况权力的同时又保证国家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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