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0-19506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号 | 瑞政发〔2020〕6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0-07-20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0-0009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瑞安市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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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20年7月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中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进行调整。 1.全市征地区片等级统一为一类。按照“同征、同地、同价”的原则对征收全市集体土地统一给予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为7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3.2020年4月28日后批复的征收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外的其他征地补偿事宜仍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7〕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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