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0-19506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文号 | 瑞政发〔2020〕65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0-0010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 ||||||||||||||||||||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20年7月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9月1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9月1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但未安置完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各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标准。
附件:1.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注: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用地面积(二者取较大值)计算临时安置费。
附件2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住房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