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1/2021-21195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文号 瑞政办〔2021〕61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8 有效性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0- 18 09: 20: 1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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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风险评估。

瑞安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以平原丘陵为主,地势西高东低,分为西部山区、中部丘陵、东部平原、浅海滩涂和沿海岛屿等5类。由于气候条件和地理状况复杂,人口稠密,产业集聚,台风暴雨灾害严重。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台风灾害所占比重较大、出现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重。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全市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占自然灾害损失的90%以上。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台风、暴雨灾害防御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防灾减灾理念日益坚定,“科学防灾、综合减灾”的防灾减灾思路日益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明显提高,灾害防御的效益十分显著。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极端天气频发,大风、暴雨等灾害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台风、暴雨等应急响应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灾害,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防灾减灾。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和联系水利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和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飞云江海事处、市供电局、银保监瑞安监管组、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联通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预备役营、武警瑞安中队、瑞安滨海新区管委会、瑞安江南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江海事处、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防指组成或成员单位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2.2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分指挥部。

市防指下设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高楼片防台分指挥部、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和监测预警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湖岭片防汛防台、高楼片防汛防台、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水上防台、地质灾害(危旧房)防治和监测预报预警的相关工作。各分指挥部指挥(监测预警中心主任)由市分管或联系领导担任,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江海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

2.2.1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指挥由联系湖岭镇市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电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湖岭镇人民政府、林川镇人民政府、芳庄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岭镇人民政府。

2.2.2  高楼片防台分指挥部。

高楼片防台分指挥部指挥由联系高楼镇市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市人武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高楼镇人民政府、平阳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

高楼片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高楼镇人民政府。

2.2.3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水利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市公用集团、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瑞平管理处、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4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中心、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市供电局、瑞安滨海新区管委会、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阳街道办事处、玉海街道办事处、锦湖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上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2.5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联系飞云江海事处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飞云江海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海防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海警瑞安工作站、温州航标处瑞安管理站等单位人员组成。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飞云江海事处。

2.2.6  地质灾害(危旧房)应急防治分指挥部。

地质灾害(危旧房)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7  监测预警中心。

监测预警中心主任由市政府联系气象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联通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

监测预警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指”),在市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长(主任)担任本级防指指挥,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

各乡镇(街道)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指办”),防指办主任由分管应急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应急管理中心、农业农村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乡镇村规划办等熟悉业务人员组成。落实专人与市防指、减灾委进行对接。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乡镇(街道)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4  村(居)民委员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

各村(居)委员会应建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5  其他组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工矿企业和在建重点工程等,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6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防汛防台期间,设立市防指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在市防指领导下开展防汛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当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后,按响应级别相关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工作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须请假应书面报有关副指挥同意。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文秘组、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组、抢险救援组、舆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等五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当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入驻市防指;当我市遭遇重大灾情,文秘组由市政府办公室接管。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专业救援抢险救灾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瑞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预备役营、武警瑞安中队、飞云江海事处、市供电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等单位参与。

3  准备与预警

3.1  编制灾害风险识别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结果,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区域,编制和动态更新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

市防指根据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编制和动态更新灾害综合风险识别图。

3.2  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各乡镇(街道)防指应当根据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市防指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防指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形势图。

3.3  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市防指及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急演练的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人员撤离等应急演练。

3.4  建立应急救援力量。

进一步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负有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必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合辖区内基层警务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民兵、治安巡逻队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防汛防台抢险救援相关任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

3.5  风险隐患排查。

每年汛期前,市防指组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三张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乡镇(街道)防指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告知责任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3.6  健全监测预报。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地质灾害、危旧房、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市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报,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等。

气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集中降雨区和风力强度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尽可能细化到村(居)。

水利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居)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负责提供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风浪、风暴潮预警信息。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和周报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于每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与管控

4.1  风险识别研判。

汛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飞云江海事处等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气象、市政公用、文广旅体、海事等部门应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相应分指挥部,由各分指挥部向可能受灾害性天气影响的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发送风险提示信息。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向相关乡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信息。

4.3  风险管控措施。

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对落实不到位的报市防指督办。

根据会商研判和风险提示信息,乡镇(街道)防指要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跟踪督促,实现闭环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并落实交通管控措施。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各分指挥部也应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市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当达到重大(Ⅱ级)事件时,湖岭片、高楼片防台分指挥部开始运作,人员进岗到位。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市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蓝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Ⅳ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55%;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0.5—1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市近海转向。

(2)全市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二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黄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Ⅲ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5%—50%;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2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

(2)全市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橙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Ⅱ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45%;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5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市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红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Ⅰ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35%以下;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万以上。(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5.2.1.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水上防台、地质灾害防治等四个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相关科室负责人进岗到位;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防指要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要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进岗到位。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雨情、水情监测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提供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30分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每日14时30分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1.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宣传、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公用、海事、气象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公用、海事、气象、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提供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30分、14时30分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每日6时30分、14时30分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5.2.1.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公用、海事、气象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分指挥部、乡镇(街道)防指,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

(4)市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7)市四套班子领导,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全体工作人员,村居(居)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8)人武部、宣传、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公用、海事、气象、消防救援、预备役、武警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抽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信息工作专班,负责综合材料和信息上报工作。

(10)市气象局、市水利局(水文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预报员(监测员)进驻市防指,做好监测预报服务工作。

(11)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瑞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12)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13)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提供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4)市防指成员单位于每日6时30分起,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于每日6时30分起,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5.2.1.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5)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6)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必要时,根据市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监委、市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进驻市防指。

(7)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岗带班;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应急抢险队伍要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8)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利局随时报告雨情、水情监测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提供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11)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5.2.1.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指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台风即将登陆瑞安的;飞云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下达《关于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宣布启动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防指。

(2)制定下达《瑞安市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防台紧急电视讲话,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

(4)各地、各分指挥部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实施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

(5)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6)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市防指适时召开防台工作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7)驻瑞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8)进一步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发布预警信息,实施短信全网和小区发布工作。

(9)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撤离危险区域。

5.2.2  抗旱应急响应。

5.2.2.1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气象、水文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分析、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办和有关部门通报。

(3)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4)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检修抗旱设施、设备。

(5)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增雨设施和物资准备。

5.2.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市防指每半个月组织召开1次气象、水利、供电、农业农村、市政公用、生态环境部门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3)市防指办每半个月编报1次抗旱简报。

(4)气象、水利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日向市防指办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5)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

(6)市防指牵头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7)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设施和物资准备。

(8)财政部门保障抗旱经费。

(9)宣传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10)乡镇(街道)每日向市防指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计划。

5.2.2.3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遇特别严重旱灾时,市防指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2)市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水利、供电、卫生健康、市政公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市防指每周召开1次会商会。

(4)市防指办每周编报1期抗旱简报。

(5)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日向市防指办提供天气形势,降雨趋势等预测预报信息。

(6)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强化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和案件。

(7)宣传部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做好灾情和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8)市防指,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公用、应急、财政等部门认真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9)市政府牵头组建人工增雨领导小组,向省、温州市政府请求人工降雨飞机作业支援,有条件地区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10)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水源企业实施监控。

(11)市政公用部门制订紧急用水计划,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企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2)水文站对重点水库、主要江河水位实时监测、水功能区水质加密监测。

(13)武警部队、市政公用、港航、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4)乡镇(街道)每日向市防指办上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加强同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及时接收和下达泄洪信息至沿岸镇(街道)。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当飞云江流域出现超标洪水时,沿岸镇(街道)要按照《飞云江流域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做好应对措施。

(5)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应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市防指、各乡镇(街道)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到安全水域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3.3  山洪和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高风险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防指。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水利部门和市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重要屋顶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水利部门请求支援。

(6)应乡镇(街道)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应制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市防指备案。

(2)加强同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瑞平管理处的协调,实施抗旱期间调水方案。

(3)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4)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信息报送。

市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l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上级防指和市领导。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各分指挥部、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5.5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按规定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涉及人员伤亡情况。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市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通报给新闻媒体单位,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6  应急响应调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飞云江干流主要潮位控制站水位和温瑞塘河、瑞平塘河河网具有代表性水位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⑤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市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抢险与救援

6.1  应急抢险。

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先行组织抢险救援。

市防指负责全市重点区域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任务,当有关乡镇(街道)出现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乡镇(街道)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乡镇(街道)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根据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处置需要,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通信、后勤等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执行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紧急任务的车辆实行优先通行。

6.2  阶梯支援。

第一梯队:主要由乡镇(街道)队伍、各乡镇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部门基层站所、村(居)队伍。主要承担快速抢险救灾、迅速机动支援、专业抢修抢通等任务。第一梯队救援人员和物资应当服从属地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梯队:主要由分指挥部救援队伍,片区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水利、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政公用、水建中心、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华数、交建中心等部门专业队伍和行业专家组成。在乡镇(街道)力量不足时,作为增援应急抢险力量。并承担水利工程、房屋、道路、船只、内涝、通电、通讯等各类专业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任务。第二梯队救援人员和物资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梯队:主要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大队及人武、公安、预备役、武警、消防等单位的市级机动应急救援力量、社会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机动支援全市各类抢险救灾工作。第三梯队各救援人员和物资调度要服从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遇险情时,按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有序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进行应急调整,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申请上级支援。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排查。

市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7.2  灾民安置救助。

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

7.3  灾情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抽查复核,确保数据核准、核实、核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7.4  灾后恢复。

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全力抢修完成水毁电力、供水、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对灾区及时进行防疫消杀工作。受灾较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及时启动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按照轻重缓急,制定落实修复计划,保证在下次台风来临前恢复防汛防台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供电、通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市防指。

7.5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8  应急保障

8.1  抢险队伍保障。

8.1.1  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市政公用、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等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市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抢险队伍应该到位集结,做好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四到位;启动Ⅱ级应急响时,随时听从市防指调令投入抢险救灾。

8.1.2  乡镇(街道)村(居)应急抢险队伍。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不少于40人的抢险救灾队伍,各村(居)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不少于10人的抢险救灾队伍。

8.1.3  驻瑞部队救援力量。

驻瑞部队、武警和民兵是防汛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市人武部要做好驻瑞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抢险队伍的训练、参与地方抢险的协调保障工作。

8.1.4  抢险救援队伍培训。

市防指和乡镇(街道)防指应对辖区内工程抢险、救生、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灾后心理干预等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级抢险队伍、乡镇(街道)级抢险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训练。

8.1.5  抢险救灾专家组。

市防指建立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专家库,当发生险情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每年汛期前,市防指办对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专家联络表基本数据进行更新。

8.1.6  应急抢险队伍调动。

(1)市防指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市防指负责调动。

(2)需要申请上级应急抢险队伍支援的,由市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

(3)驻瑞部队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瑞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4)各乡镇(街道)、村(居)如遇在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中断情况下,要组织“村自为战、镇自为战”,调动辖区内抢险队伍投入各类抢险救灾工作。

8.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乡镇(街道)防指应至少配备1台应急备用电源,储备好5天以上的备用燃料,并将备用电源置于地势较高的安全位置。

8.3  通信保障。

(1)任何通信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党政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信畅通;确保市防指办公场所准确及时接收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应配合市防指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网络媒体等手段发布防汛防台抗旱预警信息。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工程、水文、气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畅通,必要时,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要予以协助。

(5)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对全市雨水情实时监测,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传真、广播等方式发布。

(6)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卫星电话的日常保管,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随时取出,投入使用。

8.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台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带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撤退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运输和交通安全管控;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交通安全管控;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根据市防指要求,交警部门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和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城市低洼地带的临时交通管制。

8.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台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碍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台抢险、戒严警卫、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的治安保障措施。

8.6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防指建立防汛防台抗旱联动机制,可实施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物资调配。

(2)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以及易受洪涝台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和管理员,建立健全物资仓库管理制度和物资台帐,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9  预案管理

9.1  管理与更新。

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瑞政办〔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2.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重大专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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