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三位一体”共同富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三位一体”共同富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瑞安市“三位一体”共同富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安市“三位一体”共同富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三位一体”基金)运作管理,高品质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深化农村金融有机衔接,根据《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瑞政办〔2020〕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位一体”基金是由瑞安市政府主导设立,投资符合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支持项目的政策性基金,遵循“突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强化科学决策、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规模5亿元人民币,初期出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后期按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和基金绩效情况,逐步扩大规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设立“三位一体”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负责对“三位一体”基金拟出资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投资决策,以确保基金投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主任,联系农业口的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共同组成,其中,行业专家2名,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各1名。基金投决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基金投决会是“三位一体”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三位一体”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决策审批“三位一体”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监督“三位一体”基金的管理运行; (四)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投决会办公室负责“三位一体”基金投决会日常事务、基金运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基金投决会有关决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基金投决会会议,执行基金投决会决议; (二)征集“三位一体”基金投资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对接“三位一体”项目团队,对项目组织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对投后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承办基金投决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授权瑞安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法人。根据市委市政府或投决会决议意见及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意见签署章程或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投资项目具体管理。 第三章 投资条件和基金运行模式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瑞安市注册; (二)符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方向,重点支持不同类型的项目: 第一类:智慧农业、智慧林业、数字农田项目; 第二类:水产养殖;木本油料、竹笋、林下经济;茶叶、优质稻米、温郁金、花椰菜、珍贵苗木、花卉等种子种苗基地; 第三类:农林产品保鲜、仓储、冷链以及精深加工产业项目; 第四类:农村文旅商贸新业态、森林康养、农村新型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五类:有机肥、营养土生产项目;其他引领农业农村发展,具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模式的相关项目。 第六类:经基金投决会审议,其他能促进共同富裕、引领我市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发展战略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新型经营性主体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或具备较好成长性、有良好现金流;财务管理规范,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新型经营性主体承诺在基金投资期内不迁出我市。 第九条 “三位一体”基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股权投资、投贷并行、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等: (一)直接股权投资:“三位一体”基金对新型经营性主体进行股权直接投资。“三位一体”基金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新型经营性主体经营管理,对单个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对单个新型经营性主体的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投贷并行:对于符合瑞安市农业金融政策支持的被投新型经营性主体,“三位一体”基金在投资的同时,可联合市有关金融机构对其发放农业贷款,投资与贷款并行支持新型经营性主体发展。 (三)其他情形: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 “三位一体”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议决策、项目公示、组织实施等。 (一)项目提出(征集)。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类新型经营性主体,经初步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立项; (二)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市农业农村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三)项目审议决策。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案等提出建议并整理汇总材料提交基金投决会审议决策,对于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投决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决策;对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投决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决策;对于“一事一议”或超过500万元投资事项要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决策,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项目公示。决策批准后的项目应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组织实施。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产业基金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或投决会决议意见及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意见签署章程或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在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6个月内,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基金投决会报送终止投资情况。 第五章 基金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三位一体”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减资、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对被投资新型性经营主体在五年内退出,净收益部分扣除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息后,可按投资协议事先约定比例奖励给被投资新型性经营主体;如出现亏损,在实施新型性经营主体破产或清算后,可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决策后对财政出资资金转为补助支出或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同时由市产业基金公司核销股权损失。 第十二条 “三位一体”基金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新型经营性主体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在完成对外债权的全部清偿后,“三位一体”基金原则上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力。 第十三条 “三位一体”基金持股期限原则上为“5+3+2”即五年投资期,三年退出期,经基金投决会审议程序批准后可再延长两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须每半年向基金投决会提交“三位一体”基金管理报告,汇报“三位一体”基金运管的重大进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按年度披露基金运行情况,定期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三位一体”基金投资标的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报基金投决会,经基金投决会审议后,给出相应处理意见或提前收回投资。 第十七条 鉴于“三位一体”基金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对出险的投资项目予以免责,即“三位一体”基金实际投资项目如因投资标的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投资款项无法回收的,按尽职与否,分清责任,并商议投资项目存续及清算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三位一体”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因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三位一体”基金不参与参股新型经营性主体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有权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投新型经营性主体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