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工作,根据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要求,将《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与监测办法》、《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指导和发展工作。 附件: 1、《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与监测办法》 2、《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 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规范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 第三条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乡镇(街道)农办提出申请,提交“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等申请材料;乡镇(街道)进行审查后,填写瑞安市示范性合作社申报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诚信经营。 1、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成员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单个成员或同一户家庭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总出资额的20%(联合社除外)。 2、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信用异常”名录。 3、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组织健全,管理民主。 4、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在成员及理事、监事的构成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民理事和农民监事达到50%以上; 5、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社务公开规范。 (三)财务规范,产权清晰。 6、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独立,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核算规范。 7、建立积累、风险基金提留机制,落实盈余返还制度,成员账户建立完整、记录准确,财务公开规范。 (四)依托产业,生产安全。 8、主要产品符合瑞安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一般应具有注册商标,提供优质农产品品牌服务。 9、按照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标准化生产(产量或面积)覆盖率在90%以上,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70%以上。 10、核心基地或主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认证。 11、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带动力强,绩效良好。 12、与成员形成稳定的服务关系,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3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8名以上。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70%以上; 13、经营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附加值显著提高,带动成员增收明显。 1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或按股金比例分配股金年收益率不高于20%,有成员分配清册。 第六条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保留一份。 1、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组织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成员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有任职资格要求的需提供有效证明);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7、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标准,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联评审定,形成拟评定名单,并通过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监测一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1.存在服务质量严重滑坡、运作不规范、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评价恶化反映强烈等问题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信用异常”名录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抽检中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 5、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注销的。 第十条 已公布的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当向乡镇(街道)农办提供监测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乡镇(街道)农办对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监测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填写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申请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监测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联评审定。 第十一条 监测时,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三)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报或取消“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且在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瑞农[2012]153号文件《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申报表 2、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汇总表
附件1: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监测)表 ( 年度)
单 位 名 称: (盖章)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负 责 人: 报 告 日 期: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制 一、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二、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亩、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评定意见
附件2: 瑞安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汇总表
附件2: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乡镇(街道)农办提出申请,提交“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等申请材料;乡镇(街道)进行审查后,填写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合规。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接受农业技能培训,可季节性、临时性聘用务工人员。 2、规模适度。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按照产业区别不同的生产规模,提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种植业:粮油全年复种5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30亩以上;畜牧业:在符合瑞安市养殖业规划条件下,生猪年出栏在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头以上,蜜蜂存栏100箱以上,家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且排污设施完善、种养生态循环应用;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30亩以上或产值在30万元以上;林果业:果树、竹木、苗木花卉、茶叶20亩以上;食用菌:食用菌5万袋以上;特种种养业在5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 3、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场所、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保持田园美丽清洁;内部管理有序,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4、经营高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良好;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家庭农场农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 5、规划合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非粮化倾向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畜牧禁养区、限养区发展畜禽业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家庭农场位于农业“两区”内或符合“一村一品”发展的产业。 4、积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社并被评为示范性合作社。 5、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验收的家庭农场。 第八条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保留一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报和评定,并在2年内不予评选评定。 1、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书;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6、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联评审定,形成拟评定名单,并通过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授予“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监测一次,每年应当向乡镇(街道)农办提供监测材料。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一并发文公布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乡镇(街道)对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提供的监测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填写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监测时,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3、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立即终止其申报或取消“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在2年内不能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农[2014]95号文件《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汇总表
附件1: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说明:1.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竹木、花卉苗木、瓜果蔬菜、水产养殖、家畜、家禽、食用菌等; 2.可另附家庭农场详细简介材料。
附件2: 瑞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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