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含申请指南)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瑞安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市场供应,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温政办〔2019〕61号)、《瑞安市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9〕57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户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生产发展类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贴 1.补助对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含)以上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规模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给予每头700元的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根据实际引种数量,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引种补贴,申请时需附报《规模猪场引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规模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种猪审批单、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后备母牛补助 1.补助对象。存栏10头(含)以上的规模奶牛养殖场。 2.补助标准。按规模奶牛场实际存栏符合条件的优质后备母牛数量,给予每头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奶牛场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奶牛后备母牛统计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提供规模奶牛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等材料。乡镇(街道)入场入户调查后于3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公示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三)种猪场资质补助 1.补助对象。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给予每场50万元的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于2021年12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种猪场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场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1.补助对象。种猪场及年出栏500头(含)以上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 (1)对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3%贴息补助;自2019年8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予以3%贴息补助; (2)对5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予以3%贴息补助;自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3%贴息补助。 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根据实际贷款数量,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贴息资金,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借款合同、结息单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1.补助对象。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2.补助标准。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等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养殖场或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送或消纳协议和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六)政策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1.补助对象。生猪、奶牛、鸡等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等。 3.补助程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养殖户进行现场验标并填写验标报告,养殖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将养殖户投保材料上传至温州市分公司进行审核,温州市分公司审核后上传浙江省公司审核,材料齐全无误,省公司系统承保后,投保人按自负比例缴纳保费。 第四条 项目建设类 (一)新建(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奖励 1.补助对象。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根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的设计出栏产能,按每万头(扩建场为新增产能)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其中以出栏仔猪为目的的母猪场按3头仔猪折1头商品肥猪计算。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新建、扩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新增出栏产能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牧场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 (1)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按审定防疫设施改造提升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建规模畜禽场,给予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投资额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按美丽生态牧场标准完成改造提升,按核定投入金额的60%予以补助,污染防治设施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防疫设施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新建、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三)美丽牧场奖励 1.补助对象。具有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按核定投资额的60%补助,生猪存栏500头以下(含)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500头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美丽牧场创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四)数字化牧场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对规模养殖场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高水平智慧畜牧养殖场,按核定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数字化牧场创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五)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年检疫出栏1000头以上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按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新增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六)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补助 1.补助对象。登记在册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补助标准。对受非洲猪瘟影响等,关停、减少、转产的,按照年日均生猪(其他畜禽按当量换算)屠宰量给予每头12 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保留屠宰场提升改造,购置冷链运输车、完善配送冷链体系,配套建设消毒、防疫和病死动物收集储存设施,以及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等,按照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改造提升(或关停、转产)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新增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 (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屠宰许可证、工商登记在册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补助标准。对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根据技术改造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00万元。具体比例为:(1)上一年度市二十强农业龙头企业补助20%;(2)市本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市本级)补助18%;(3)其他农业企业补助15%。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 (八)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补助 1.补助对象。手续齐全的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对建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予每个规模养殖场收集点购置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购置费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疫病防控类 (一)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检疫工作的现有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转产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按照生猪当量折算予以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根据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于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见附件7),并提供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养殖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畜牧业智慧云平台的生猪出栏检疫量和养殖台账等进行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1、补助对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符合资质的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2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5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2.9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先打后补”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列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开展计划免疫,并按要求采样进行抗体监测。规模养殖场再根据实际免疫数量,于次年1月份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供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抗体监测报告、疫苗采购合同和发票、免疫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畜牧业智慧云平台的畜禽出栏检疫量、防疫台账和抗体监测情况等进行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三)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对象。在养保留规模猪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和其他扑杀单位。 2.补助标准。 (1)对被强制扑杀动物所有者给予扑杀损失补助,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2)对扑杀、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每羽、兔2元/每只、犬50元/每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3.补助程序。有关单位在阳性动物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后,向乡镇(街道)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见附件9),并提供养殖场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防疫台账等材料。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 1.补助对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货主。 2.补助标准。对生猪屠宰环节中发生的病害猪损失,按实际数量给予800元/头的补助。 3.补助程序。屠宰环节中有病害猪损失的货主或定点屠宰企业每月上报损失数量至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时需附报《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汇总后,上报省级农业农村厅,省级补助到位后一并拨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或调整的不予认可。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管理,及时统计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的,按相关规定终止项目建设,并做好核销等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拍摄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件、施工管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巡查发现或举报查实项目单位乱排偷排畜禽粪污、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取消当年相关畜牧业政策补助。因防控不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因污染防治不力被环保立案处罚的,从当年起,三个年度内不得享受畜牧业政策扶持。“亩均论英雄”信息化综合评价为C类、C-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规模猪场引种补贴申请表 2、瑞安市奶牛后备母牛统计调查汇总表 3、瑞安市种猪场补助申请表 4、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 5、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6、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 7、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8、瑞安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9、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10、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申请表
附件1 规模猪场引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2 瑞安市奶牛后备母牛统计调查汇总表 乡镇(街道)(盖章): 分管领导:
调查人: 时间:
附件3 瑞安市种猪场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4 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5
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6 项目申报表
瑞安市*****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目主管部门:浙江省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实施单位: 方案申报时间:二O 年 月 日
瑞安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
二、项目概况
三、建设内容、规模和要求(基础设施类、食品安全类分开填写)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
五、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1 社会效益
5.2 经济效益
5.3 生态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要素保障 1、场地选择
2、用地保障
3、资金和财务管理
4、技术力量保障
附件7
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8
瑞安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9
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10
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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