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瑞安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各相关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关于明确瑞安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瑞发改价〔2020〕8号)精神,按照补偿办学成本,适度留有结余原则,在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核定瑞安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收费标准
二、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按照《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秋季开始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教育局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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