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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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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确保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特制定《瑞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瑞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强化直达资金监管,确保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预〔2021〕6号)、《温州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财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其中2021年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坚持“全省前列、温州领先”的定位,高标准推进直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提前谋划,于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启动下一年度直达资金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绩效情况、项目成熟度等因素进行择优排序,对立项依据明确、资金测算合理的项目择优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原则,根据直达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评审论证,提高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前,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项目纳入直达资金项目库,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新增或退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上级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即刻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从直达资金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预算项目下达给预算单位。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和设备物资采购等内容的,在确定分配方案的同时,应会同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即刻开展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和物资政府采购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直达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预算单位要详细梳理并掌握每个项目进展及资金落实情况,在预算指标下达后7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支出进度目标和具体落实方案,并及时跟进直达资金执行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支出进度目标,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全市直达资金兑现进度任务清单。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预算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 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在保障支出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支付进度,具备条件的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支付资金。 要加强分析研判,对项目推进缓慢的或预计年内难以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按相关程序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并同步将调整后相关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将直达资金监管纳入常态化工作中,做好日常监控同时,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情况的监管。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各年度确定的直达资金兑现月度任务,按照任务清单进行挂图作战,对表推进。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并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章 系统保障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保障地方数据平台与省财政厅大数据平台、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利民补助“一键达”等平台的数据传输通畅,负责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本地运维工作,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认真对接惠企政策“直通车”、利民补助“一键达”等兑付平台,结合政府公共数据平台,以整体智治理念保障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第十八条 加强直达监控系统管理,预算单位要及时对接市财政局对监控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开通、变更或撤销。 监控系统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要对监控系统内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及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直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建立直达资金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指定专人具体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直达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建立问题协调机制。各预算单位要时刻关注项目进度,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工作中遇到本单位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接。经协商确实难以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每月通报机制。市财政局每月通过公文系统对各预算单位的直达资金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实行全市通报;全面落实直达资金通报预警机制,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直达资金落实不力、工作滞后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有关社会舆情,及时了解群众对直达资金拨付情况的反响,切实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推进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和信息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财政部和省、温州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件: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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