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1-197974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 ||||||||||||||||||||||||||||||||||||||
1、抽样要求 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2、抽样产品种类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3、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品种(结构、材料、规格尺寸相同)样品6顶,其中3顶为检验样品,3顶作为备样。按照抽样现场实际情况,备样数量可适当缩减。 4、判定依据 1、检验依据 T/ZJBE 001-2020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本次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4、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样品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5、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本次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检验项目
6、注意事项 受检单位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 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样品运输和样品储存保管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7、联系方式 单位: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陈维;电话:0577-897822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