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5/2021-253640 | 主题分类 | 科技管理 |
文号 | 瑞科〔2021〕22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RAD05-2021-0002 |
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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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
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统计年报在统企业(工业企业、服务类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财政设立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研发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我市科技统计年报在统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第二条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企业的基数年度(指申报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分三类要求如下: 第一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第二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第三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申报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企业,需符合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与上年度保持正增长的要求。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自主申请研发后补助资金。对第二条规定的三类企业,分别按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比上年度的增量评选出前30强,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每一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数不足30名的,按实有企业数给予补助。 第一年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低于最低比例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 第五条 对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全市前30强企业(增速不作要求),给予1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研发费用增量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如实申报基数年度及上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第四条规定的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两个年度(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只需提供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排名,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七条 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以前两个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的高值计算。 第八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市财政局负责研发后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并联合市科技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在其他优惠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实行叠加优惠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实行,《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瑞科〔2020〕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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