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
马屿镇、曹村镇、高楼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按照浙财行〔2019〕47号文件和瑞安市相关文件要求,根据相关镇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经过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调查审核,决定下达2020年度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120万元(详见附件),并相应增加你单位“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和“2012399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预算指标。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到相关镇申请支付。若项目不能按时完工,专项资金将由市财政收回重新调整分配。 请你镇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工,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并做到项目专项核算。对于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瑞安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安排表 附件 瑞安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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