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1-20286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号 | 瑞政办〔2021〕3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1-0006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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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不作为未登记房屋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四条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施单位可报认定小组认定为合法房屋: (一)位于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 (二)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房屋已擅自改建、拆建、扩建的,以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等记载的原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认定小组认定为合法房屋: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且建筑面积没有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并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房屋。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四)历史上因违法用地被土地管理部门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后作价由其购买,并已经支付作价款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八条 未登记房屋建设时间的确定以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或其他能确切证明建房时间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相关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第九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负责对未登记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坐落地点、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证据。 (二)实施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对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在房屋征收现场范围内和所在村(社、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认定小组根据实施单位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和有关资料、证据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认定意见,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范围内和所在村(社、居)公布。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 未登记房屋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提供并对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指2004年旧城控规中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即北至瑞湖路,东至瑞祥大道,西至高速公路桥,南至滨江大道。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居)委会和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9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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