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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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 瑞安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变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面行,逐步到位;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市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我市此能已基本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实际,将不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但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全市所有单位及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应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今后逐年提高,对还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及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年内一律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础上,经批准,对无房职工可另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总额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工龄长短适当拉开差距)。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六)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资金来源,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的转换。不足时,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用预算外资金;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方案,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订,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八)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年收入为本市年平均工资的4倍为收入高的家庭;年收入为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及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年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统计、劳动、民政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九)经济适用住房是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按《瑞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瑞政发[1998]177号)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城镇居民经济和住房双困户和困难企业职工傾斜。 (十一)廉租住房从腾退的旧公房中 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造。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房政办会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1999 年住房租金适当提高。对确定不出售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提租幅度适当降低。 (十三)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对单位建设或订购并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可以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国办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新政策出售。 (十四)加强对房改房进入市场的管理,认真执行《瑞安市房改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瑞政发[1998]26号),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房政房进入市场的管理办法。 (十五)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长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企业和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五、发展住房金融 (十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发放政策性贷款。 (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十九)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加强物业管理,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一)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惨和管理,健全和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智制度。 (二十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要引人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出售、购买超标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五)本实施方案由瑞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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