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05-100998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文号:
  • 瑞政发〔2005〕11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5-01-28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7:15:13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

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瑞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瑞政[200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机关工作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四)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8%比例按月缴纳。其中,3%左右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补充,5%左右用于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补助。今后可根据收支状况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待单位补齐后,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在此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6%)、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缴费比例合计为18%,一并由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所需经费按原公费医疗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对个人医疗账户进行补充,具体比例为:

1、45周岁以下的,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2%划入;

2、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8%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每月按缴费基数的4.7%划入;

4、70周岁(含)以上的,每月按缴费基数的5.2%划入。

(二)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助:

1、在1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补助90%;

2、1000元至2000元(含)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

3、2000元至3000元(含)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4、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

(三)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4万元),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超过部分按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标准支出后(一个统筹年度内社会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合计最高支付额为19万元),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补助,个人不再负担。

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因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或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

出国或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因公出国或出境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离休干部、老红军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按原渠道支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其筹资比例与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其他有条件参照本办法对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

为管理。

第八条 统筹年度指社会保障年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一致。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实施,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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