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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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瑞安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门牌管理,实现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经济发展,适应城乡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楼(幢)牌、单元牌、室户牌和楼层牌。
第二章 管理机关及职责
第四条 市地名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做好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门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门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三)指导门牌编码、制作和安装工作; (四)受理标准门牌登记,向社会提供标准门牌数据; (五)负责门牌日常管理,监督门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现象。
第三章 门牌申领与使用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按照标准地名编制门牌并设置门牌标志。 第七条 编制门牌应由建筑物、住宅楼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凭有效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证明一般包括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建筑物平面图和权属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在受理门牌编制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及时予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予以编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号,以方便需要使用门牌号的单位、个人对外的联系。编制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九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编制的门牌号为标准地名,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后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门牌使用证》(以下简称《门牌证》),作为合法的地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动。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门牌号时,应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出示《门牌证》,并以《门牌证》上所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地名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与《门牌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门牌号需变更、撤销时,其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办理门牌的变更、撤销手续。
第四章 门牌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应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的科学编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出现漏号、同号、跳号。 第十三条 门牌号编制办法: (一)道路两侧房屋的门牌编制,一般应根据其门户在街道上的顺序按街道走向采用自东向西,自南而北,左单右双的办法连续编号。 (二)由城镇向郊外延伸的主干道,可以自城镇内向外编排。由主干道两侧延伸的巷(弄)或住宅区(小区、楼)以主干道为门(楼)号编制起点。 (三)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或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门牌号码的编制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编排。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相邻建筑间距超过4米或建筑物宽度超过5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采取集合式门牌号,如编制为:“××街××号至××号”、“××路××弄××号至××号”(也可写作××路××弄××—××号)。 (六)一般临街主干道路两侧不使用“之”字形编号。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向内连续编入。 (七)居民住宅区门牌的编制采用自东到西、从南到北的编制顺序编号,楼幢号即视为门牌号。封闭式的住宅区,临街的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其他内部的住宅楼编号可从主入口处按规则编制。单元号也应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排;每个单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室户号,采用三位数自下而上从左到右编排。住宅区中如有拟建或可能扩建楼(幢)的空旷区域,应预留楼(幢)号。 (八)高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而底层以上的一般按建筑物名称编制楼(幢)号。 (九)多层以上住宅楼应设置楼层牌,楼层牌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十一)农村门牌的编制,可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序编排,具体操作参照本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建筑物(群),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章 门牌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门牌标志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门牌标志的分类、型号、制作要求、检验规则均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 门牌的地名汉字按国家标准规范书写,编写用阿拉伯数字。 门牌标志的制作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十六条 门牌的具体规格和适用范围: 1、门牌: 大门牌60×40平方厘米(适用于大型商店、高大建筑物、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门牌24×15平方厘米(适用于一般企事业单位) 小门牌17×11平方厘米(适用于一般住户) 2、楼(幢)牌:90×50平方厘米 3、室户牌:12×8平方厘米 4、楼层牌:直径不小于25—30厘米,只写楼层号 5、单元牌:25×17平方厘米 集合式、特殊门牌的制作规格需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门牌的安装位置: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室户号标志一般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建筑物门牌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离地2-2.5米)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楼幢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各安装一块。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的山墙中线上,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 楼层牌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八条 门牌一般为蓝底白字。楼幢牌中地名部分为蓝底白字,显字阿拉伯数学部分为白底红字。标牌上的字体均使用黑体字(正等线体或扁等线体字)。 第十九条 门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门牌设置费用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标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专项使用。具体分为: (一)新建住宅区(小区、楼)或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经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小区、楼)名称而需变更门牌号的,由财政承担。 (四)已建或改建的建筑物需更换门牌的,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其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区(小区、楼)在交付使用前,门牌的设置情况必须由地名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必须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更新。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或擅自移动、涂改、损坏、遮挡、覆盖门牌标志。需更新标准门牌的,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及时上报地名主管部门予以更新。对不予改正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门牌使用权及收益归房产所有权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门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地名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门牌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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